從明年2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將正式實施。擅自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築的,單位最高罰款50萬元,個人罰款10萬元至20萬元。(12月10日《人民日報》)
該條例說是“史上最嚴”,其實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早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就已經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武漢的要求,只不過是對國家條例的重申而已。而且,武漢在對優秀歷史建築的界定上,還加上了“建成50年以上”的要求。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不是加強反而是放寬了要求。
50萬元罰款算不算高?也許對一般單位來講,不是小數目。但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伴隨著房地產開發的熱潮,各地地價一路攀升,有的地塊拍賣價已經高達數千萬甚至過億,開發一片房子,開發商投入的資金總額常常高達數億、數十億元。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區區50萬元罰款在開發成本中能算什麼呢?悲觀地估計一下,為了獲得房產開發帶來的鉅額利潤,哪怕是明知被罰,開發商可能也絲毫不會停下強拆的腳步,甚至還可能非常高興地主動繳納罰款,情願先拆後罰。
也許罰款不可或缺,但鋻於房地產開發的豐厚利潤誘惑,再高的罰款其實都缺乏現實震懾力。更何況,罰款金額也不可能無限提高。所以從保護歷史建築的實際效果來看,恐怕還得跳出罰款思維,更多在其他方面,尤其是關乎拆毀單位生存或發展方面多下功夫。比如:吊銷其施工資質、記入其信用檔案,或者在建築領域實行一票否決,禁止其進入建築市場等等。當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憾的是,無論是國家條例還是武漢的地方法規,對此的規定均輕輕帶過甚至沒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強。
歷史建築的價值重在文化價值,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歷史建築的價值不可估量,然而歷史建築又具有典型的易碎性、不可複製,一旦拆除,其承載的文化內涵和價值也就蕩然無存。所以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本不宜只從罰款角度著眼,而必須加強對建築單位全方位的監管和處罰,才能抑制其隨意拆毀的衝動。當然,對強拆背後常常存在的主管部門及其內部人員包庇、瀆職或者監管不嚴等行為,同樣需要嚴厲處罰。只有通過有效監管,讓社會各界,包括建築商在內,都養成對歷史建築的基本敬畏感,從長遠來看,才是歷史建築保護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