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還有多少人權可言?

時間:2010-06-04 14:52   來源:台灣網

  聽臺灣政客總把“人權”挂嘴邊,彰顯臺灣百姓可以選舉、集會、言論自由等人權特質,就以為臺灣是一自由民主的“人權地帶”,那我要問:人權的實質真的就是這嗎?臺灣,你真的有人權,人人皆平等、自由、享有一樣的人權嗎?

  

  查所謂“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也就是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福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饑餓,等等。

  而臺灣在這些“人權”的運作上又怎樣呢?

  安全的權力上,意見相左,黨派間(有時藍綠間)時常發生鬥毆、誹謗、不分是非只分藍綠的族群衝突。特別是在兩岸一些很好的交流往來活動之際,這種不安定的暴力行為是不是有悖人權之實質?

  自由的權利上,雖明文規定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但這種自由在紅衫軍倒扁期,是不是被各級政府的路權、不允許(我說的是南部綠營執政的幾個縣市)、反制(架設鐵馬)給剝奪了部分權力呢?

  說到政治的權力,現臺灣有誰敢說自己是“中國人“?紅帽子、黑帽子隨便扣,這與希特勒執政期的納粹屠殺猶太人有何區別?

  而在訴訟的權利上,這所謂的“人權”更是凸顯著有理沒錢莫進來:官者(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可以裝病十七次不出庭,藐視法庭到這種地步不需承擔法律責任;而官者(陳水扁)本人貪贓枉法天理昭昭,至今還定不下他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再就是三一九槍擊案中的陳義雄,及扁案中逃往美國的黃芳彥……司法辦案如果都是這般地看人定罪,訴訟權利上的人權何在?

  在這,我特別想強調的是平等的權利,諸如大陸女子嫁臺灣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大陸學生入臺求學案一次次被民進黨籍民代在“立法院”杯葛,還有大陸勞工不得入臺搶生意……一個地方,凡冠以“大陸”二字的“產品”都要受歧視性的對待,這地方說它很人權,是不是很滑稽、可笑?捫心自問:你這種思維意識,人權在哪?
                 
  簡單這麼一說,大到意識形態,臺灣的“人權”光怪陸離,五味雜陳;而小到前幾天的臺中槍擊案中那四位警察的人權,我不知臺灣的政客,你們有沒想過這些警察也是人,他們也有他們的人權及最最起碼的生命權?看電視畫面所感覺,若他們喝茶不是上崗值勤,身上又沒有槍械,遇突發事件躲躲子彈趴地上又何方?更何況生命權是第一位的,它遠比人權要高許多——臺灣的政客為達己之目的無視他人的生命權,惡吵這些警察的瀆職,我以為其用心險惡,是踐踏人權。由此讓我不得不想:臺灣,即便你是一言論很自由的地方,但你政治人格上的“威權”“暴力”始終無法讓我將你與正常的“人權”連結。(網友:單福山)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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