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一病重老人通過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救護車接診來鄭治病,結果來回大約600公里的路程,被收了5000元“救護轉運費”。河南省發改委方面認為救護車跨區域接診收費(不含院前急救)是“政府定價”,標準為“10公里以內20元,超過後每公里2元”。(9月1日《大河報》)
醫院亂收費,早已不是新鮮話題。然而即便亂收費,大抵也有“正當”的“理由”,比如借藥品費、租借費之名,或者就是“筆誤”、“錄錯”之過。不過新鮮的是,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救護車的這次接診,5000元就有點“赤裸裸”的了,因為即便按照“政府定價”的標準,再加上可能的“院前急救”、“特殊疾病護理費”等頭銜,也不會超過2000元。
還好,“政府定價”雖不能解釋,“議價”還可以拿出來“搪塞”下,而且鄭州市物價局正好是這麼規定的:該收費政府未定價,屬“議價”範疇。
議價,顧名思義就是商品的賣者和買者間協商後議定的價格。放到這裡的“救護轉運費”上,就當是由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與患者家屬白女士商量後議定的。從“議價”的初衷,我們可以清楚的得出兩點:一是協商雙方在地位上是要有公平的關係,沒有誰掌握話語“生死權”;二是價格是協商後議定的,自然是雙方都認可且公正的,不存在傾斜性。
既然5000元的價格是雙方“議價”決定的,且有白紙黑字,為何為引來糾紛呢?其實,透過事件本身,我們可以清楚的認識到整個“議價”的過程:一者,在當時的情境下,鄭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與白女士間的地位關係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有人的生命作為“要挾”,救援中心完全掌握著價格“生死權”;二者,白女士“簽字實屬被逼無奈”,價格是不被雙方同時認可的;三者,“議價”與“政府定價”演算法得出的2000元相差太大,消費者怎不生疑?
5000元的“救護轉運費”,于情于理顯然都是不合法的。整個“議價”的過程沒有公平可言,就更別說“價格”的公正了。對於“救護轉運費”,筆者建議,要想切實做到公平,要麼就完全按照“政府定價”的原則,讓醫院方有“價”可尋,患者有“法”有依;要麼就將“議價”推遲,遵照特事特辦、早辦的原則,先救人,之後雙方再坐到一起認真協商確定。(台灣網網友:何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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