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制定下發《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3月4日《人民網》)
警察,其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徵地拆遷,那是地方政府、開發商和拆遷隊的工作,並不在警察的職責範圍之內。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拆遷現場總能看到警燈閃爍的警車,如臨大敵的警察。這徵的是百姓的地,拆的是百姓的屋,警察來此有何貴幹?見多了才知道,警察是來推進拆遷工作的:警車門口停,警察身邊站,那些想“鬧事”的,要“鬧事”的,還不得好好掂量掂量?更有甚者,個別地方政府把警察當成了“拆遷工”,動輒出動警力直接參與強拆。
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哀,拆遷本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推動了城市的發展,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環境。住了幾十年冬進風,夏漏雨的平房,厭倦了出門遍地垃圾,抬腳驚起一地蚊蠅的環境,大多數住戶還是盼著拆遷的。但在這個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一些住戶遲遲不願騰舊房,舊的不拆,新的就蓋不起來,於是有人就急了,明的不行來暗的,白的不行用黑的,威逼利誘,騷擾恐嚇,目的只有一個,把“釘子”拔掉。警察此時的作用應是維護治安,不偏不倚,而我們看到更多的是警察拿起“大錘”,砸起了“釘子”。在那場震驚全國的“宜黃事件”中,至始至終都能看見警察的身影,令人遺憾的是,此時的人民警察完全成了拆遷的先鋒隊,淪為了政府的“拆遷工”,不是在與犯罪分子較量,而是在與普通百姓鬥智鬥勇。
我們從小受到的教育就是有困難找警察叔叔,馬路邊撿到一分錢都要交給警察叔叔,誰曾想到,等我們長大了“警察叔叔”卻領人來強拆我們的房子。警察本是正義的化身,安全的守護,總是出現在拆遷現場的警察,破壞了警察的這種神聖。出現在該出現的地方,做好自己該做的工作,警察才是人民心目中的守護神;總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出現,總是動用警力從事非警務的活動,無疑是在自毀形象。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安部此次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的要求,是警察自我形象救贖的一個機會。禁令已出,令行能否禁止,我們邊走邊看,只希望我們在教育下一代的時候,還可以理直氣壯的教給他們:“有困難找警察叔叔,撿到錢交給警察叔叔。”(台灣網網友: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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