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前日宣佈,上海“11·15”特大火災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訴。(《東南快報》6月26日)
以往的公共安全事件,官員只承擔行政處分的責任,似乎已成慣例,而今上海“11·15”特大火災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訴,很有打破“護短”的舊習慣的味道。這不僅是告慰逝者所需,也不僅是發揮法律的警示作用所需,更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則的必要之舉。若將行政處分取代法律懲戒,就有玩弄特權消解刑法之嫌。
針對在食品監管等公共安全領域負有責任的官員,輿論呼籲司法懲戒已久,其價值無需贅言。需要看到的現實問題是,司法懲戒與行政處分之間的區別。這兩套系統一直都是互相聯繫的,一般而言,達不到起刑點的過錯行為,由紀檢部門直接作出行政處分;達到起刑點的只先停職,然後移交司法機關,最後根據審判情況作出行政處分。但也有例外,比如紀檢內部為了“護短”,大事化小地給達到起刑點的官員予以行政處分,結果被司法機關以鐵定的事實提起公訴,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懲罰性審判,那麼,紀檢部門就要依照司法機關所認定的事實對此前的行政處分重新審視,如果處分過輕必須加重處罰。還有一種情況,司法機關在審案時,拔出蘿蔔帶出泥地發現新證據,能夠證明此前被紀檢部門行政處分的同夥官員已達到起刑點,那麼紀檢部門此前的不適當決定也要得到糾正。
從這些事實中可以推導出,行政處分在公正性和對事件真相的認定上,都與司法懲戒有一定距離,往往是後者糾正前者。如果不正視行政處分機制本身存在的缺陷,隨著司法懲戒的增多,行政處分遭受司法糾偏的幾率也就越多。無疑,這是司法打紀檢部門的耳光,紀檢部門行政處分的權威性也就遭到挑戰,就會導致紀檢部門與司法部門發生矛盾,紀檢部門動用權力干預司法以維護行政處分的權威就會成為可能之事。唯有消除行政處分機制本身的缺陷,盡可能地讓行政處分與事實真相相吻合,紀檢與司法部門才能心無芥蒂地合作。
司法審判在制度上的設計,是平等地對待公訴方和被告方,讓雙方充分博弈,這就避免了偏聽則暗的錯誤。但行政處分,往往都是調查方直接給被調查方認定事實,缺乏獨立的第三方來定奪真相。當然,從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處分過程設置第三方機制會過於繁瑣,但可以優化辦案程式,予以被調查者充分申辯的機會。另外,行政處分會出現“護短”的不公現象,源於閉門辦案所致,這就需要向司法部門學習公開審理的模式了。(台灣網網友:伍少安)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