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個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帶人趕到現場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而“打撈許可證”說法竟是子虛烏有。(8月8日《中國廣播網》)
面對生死掙扎的溺水者,面對心急如焚的家屬,義務搜救隊的人員以見義勇為的精神,爭分奪秒的準備搶救命懸一線的溺水者,奈何只因沒有“打撈許可證”,卻被巡防隊員強加阻攔,眼睜睜的看著一個鮮活的生命凋謝在了水中。面對災難,人們常說“時間是生命”,因此,大家會不遺餘力的與死亡賽跑去尋找生命的跡象,但是現在,時間為何會變成等待死亡?而且還有多少證將生命的希望拒之門外?
巡防隊員阻止救人的理由是:本著對他們生命安全負責,無法對其身份核實和打撈能力判定,不允許冬遊隊員(義務搜救隊)下水協助打撈。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雖然,巡防隊員是本著對生命安全的負責,才對義務搜救人員橫加阻攔的,但是,他們的這種行為,間接的充當了湖水的幫兇,如果不是他們阻攔,不是他們把時間浪費在扯皮上,也許這個生命就不會悄然逝去。而且,他們所謂對生命安全負責,表面上是對義務搜救隊保護,其實是對溺水者和家屬的殘忍,確切的說是見死不救,這難道是對生命的安全負責嗎?
救與不救之間的阻隔,就是一張“打撈許可證”。顯然,“打撈許可證”是一切禍端的罪魁禍首,就是它將生命擋在了生還的邊緣,讓救援人員失望而去,讓家屬傷心欲絕,讓溺水者悄然離世,讓巡防隊員變得冷酷無情。這個證真的這麼重要嗎?甚至生命在此證面前都黯然失色。“打撈許可證”顧名思義,就是在湖邊打撈一些木頭、破爛和垃圾的許可證。但是,當義務搜救隊見義勇為的救人時,怎麼能要“打撈許可證”了?足以看出,巡防隊員在“鐵面”的背後,將生命視如垃圾和草芥。
市民溺水,必須要“打撈許可證”方可以救援。那麼,照此邏輯推理,房屋起火,除了消防員之外的人,是否要袖手旁觀欣賞火苗的藝術;人們去動物園參觀,是否辦理一個人證,否則將與動物同等對待……如果見義勇為都要辦證的話,那麼,誰還敢去見義勇為?誰還敢當好人?以子虛烏有的“打撈許可證”,將一個生命草率的丟棄在湖水中,這樣的事也會寫入一個證書之中,那就是恥辱和缺少人性的證書。(台灣網網友:魏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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