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民法準則”必須並駕齊驅

時間:2011-10-18 11:17   來源:台灣網

  相對於新聞事件的網路媒體“時政評論”有些時日。但如何鑒別假冒偽劣產品,廠家虛假宣傳。如何鑒別消費者被迫打假,以及職業選手打假,我始終一頭霧水。

  有一種觀點,職業打假是滋生在中國市場經濟初期的寄生蟲,是徘徊在刑法與民法之間的幽靈。我想,以獲取暴利為目的,並非要求生產企業“整改”為終極目標的“打假”,刑法可認定為敲詐。但是,使用刑法之後未免有變相支援假冒偽劣產品氾濫之嫌,畢竟“假一賠十”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也給職業打假提供了可乘之機。二者如何取捨,值得網友們去探索。

  近日有報道說,花3.5萬餘元購買24台電腦螢幕,事後發現並非宣傳的LED背光技術產品,消費者杜先生將京東商城告上法庭。

  消費者杜先生稱,自己做技術工作,一下子購買24台螢幕是為做實驗。購買時,該商品註明為LED背光螢幕,後經再次確認,北京京東世紀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均告知係LED背光螢幕;花3.5萬餘元購買24台電腦螢幕,事後發現並非宣傳的LED背光技術產品,便將京東商城告上法庭。

  代理人稱,當時該螢幕原價為2888元,因趕上週年慶促銷,才將售價降低為1499元,“我們是按促銷價進行銷售的,並且不是以LED背光螢幕作為宣傳賣點。原告有惡意下單的行為,因為每次限量購買1台”。

  對於螢幕“名不副實”,京東公司庭審時出具了一份廠家提供的道歉函,證明參數錯誤是由於廠商提供錯誤造成,並非自己一方的原因。杜先生認為道歉函恰恰可以證明當時宣傳的是LED背光,同時不能因為廠家提供的參數錯誤,就作為被告推諉責任的理由。

  據悉,庭審最後,雙方表示同意法庭主持調解,審判長向雙方詢問調解意見,杜先生堅持退貨和雙倍賠償,京東只同意退貨後按照商品的10%對原告進行賠償。

  觀看本案,我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職業選手的打假行為。使人無法理解的是,“個人”花3.5萬餘元購買24台電腦螢幕去幹什麼?他打假目的是衝著“假一賠十”去的嗎?法庭按照民事調解情有可原。進一步講,職業打假看起來十分簡單,它從客觀上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主觀上(職業打假人)也斂到了錢財。於是,我想到,產生職業打假人的原因與假冒偽劣產品有直接關係,慎用刑法條款,使用民法準則也是解決目前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猖獗的有效途徑。(台灣網網友:黃晨灝)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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