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在路口內隨意穿行、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等交通違法情形,將被依法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於拒繳罰款者,交警將採取多種手段,百分之百進行深入教育。此次活動中,在大路口,對群體性闖紅燈的,要處罰前三名;在小路口,對於闖紅燈的行人,將全部處以50元以下罰款。(10月25日《法制日報》)
亂世重典。這兩年治理酒駕的經驗起碼告訴我們:有些文明素養,確實是制度鞭策出來的。與其不痛不癢地空談規則,比如起而行之罰出痛感。從這個意義上說,既然2013年起的駕證新規以“一個紅燈扣6分”的大尺度約制機動車駕駛員,那麼,出於權責對等考量,50元罰闖紅燈的行人,也算較為公平的事情。畢竟,大家都是道路交通出行的主體,而交通安全,又確實“人人有責”。
石家莊的闖紅燈新政一石千浪,公眾的擔心無非是執法成本和執法寬嚴的問題。畢竟,面對洶湧的“組團闖紅燈”大軍,要想嚴苛執法下去,難免有法不責眾的擔心。更有網友戲謔道:既然群體闖紅燈罰“前三”,那麼,群體並排過馬路咋辦呢?或者這樣的質疑有些吹毛求疵,但就各地的行人闖紅燈罰款政策看,能堅持下來的,確實幾乎是聞所未聞。
當然,執行難不代表不應執行,中國式過馬路嚴罰“前三”,確實很有必要:一者,道德問題固然不能與法律混淆,各有各的邊界,但整飭普遍性道德缺失,更底線的法律顯然不能袖手。眼下而言,起碼中國式闖紅燈不是道德所能紓解的癥結,不然,何以到了香港等地,國人又都能自覺守矩?二者,任何善政,怕就怕認真和較真。闖紅燈的固然數量不少,但如果能“擒賊先擒王”,以明確的罰則遏止囂張勢頭,總比袖手旁觀的強。從制度到習慣,總需要一個養成的過程,總不能因為這個過程是繁雜的、艱苦的,就放棄公共道德習慣的養成與教育。
更重要的是,如果制度對“中國式過馬路”攤手聳肩,則必然助長了這種破窗效應。有時候,姿態比效果重要、態度比技術重要,或者說,形式總是為承載內容服務。如果規制道路交通秩序,只是一味加大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再是嚴苛精準的制度設計,也難逃偏頗的嫌疑。
石家莊新政之所以值得肯定,在於其不以罰款為主旨。正如其所規定的,“對一些外來務工人員或家庭困難者,無法繳納罰款的,拒繳罰款者可以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現場擔任一到兩個小時的交通志願者”;且對於“既不能繳納罰款又不願做交通志願者的”,警方也只是“將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到場對其配合教育”。剛柔相濟的罰則,如果執行到位,也許更利於兌現良善初衷。 (台灣網網友 高茵穎)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