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10時許,整個雲岩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被前來離婚的村民擠得水泄不通。一名90歲高齡的老人被兒女們用輪椅推著,前往大廳辦理離婚手續。據悉,不少人清晨6時就來到登記處門口,等著開門辦離婚。(11月1日 《貴州都市報》)
雲岩區的“扎推離婚”多少折射出公共政策的軟肋,《雲岩區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確權實施細則》是政策根據《貴陽市集體土地範圍內宅基地和房屋確權登記工作實施方案》和《貴陽市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建設和登記的暫行規定》制定的,目的是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行為。根據《細則》,2011年8月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規定予以確權,之後修建的一律不予確權;原則按照“一戶一宅”進行確權,每戶住宅確權的控制標準為:不超過用地面積130平方米,建築面積240平方米;一戶多宅將合併計算面積,但其超過上述標準之外的面積不予確權。
正是“一戶一宅子“的原則和240平米的限制讓群眾誤讀了政策的內容,人們以為離婚後自然會獲得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因為離婚後就會變成兩戶。這是群眾們最樸實的邏輯,但是在現實的利益面前,人們為什麼能夠將婚姻這種原本神聖的東西看做一種工具來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呢?公共政策的失誤乃是最根本的原因,如果雲岩區的這個公共政策是來自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居民現有的面積進行核算的話,試想會不會出現“扎推離婚”的局面呢?肯定不會,人們之所以選擇離婚,目的很明顯,那就是為了多分得一點房子而已。
可見,在現實的利益和婚姻面前孰輕孰重,人們可以為了現實中的一點利益而將婚姻視作工具和手段。儘管,這樣的“離婚”並非真的離婚。但是,“假戲真做”的例子不是沒有,為了現實中的一點利益鬧得不可開交的也大有人在。當公共政策的出發點走彎了的時候,往往會引起人們的逆向動作,比如這樣的確認產權動作原本是為了進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整合,而不是為了要讓群眾離婚。但結果卻成了一股“離婚潮”,可謂始料不及。同時,也為公共政策的出臺提供了思考的空間,那就是,任何公共政策的出臺必須進行嚴格和細緻的調查研究,不能倉促之間就出臺,否則後果將會不堪設想。
諸如《新婚姻法》中對於婚前財產的限制,很多新婚的夫婦就開始在結婚之前就要進行財產公證,丁是丁,卯是卯,分得清清楚楚,涇渭分明。好像這今後的婚姻生活要實行AA制一樣,將兩個人綁在一起僅僅是為了解決父母的負擔。但是,這樣的結果我想也不是《新婚姻法》希望看到的,只是在現如今這樣的房價高攀不下的情況下出現的一種現實選擇罷了。《新婚姻法》只是為了將財產權進行婚前的公正,避免出現離婚時候的糾葛而已。但是,往往是結婚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離婚。同樣,貴陽市雲岩區的房屋產權確認也不是為了將這些人都進行拆散。這是相同的道理。
在這場“扎堆離婚”中,在協議書上“因夫妻倆沒有共同語言,感情破裂,經常吵架”成為標準格式,這豈不是讓人覺得啼笑皆非嗎?連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會對此嗤之以鼻。那麼,在這啼笑皆非和嗤之以鼻的背後隱藏著的不是別的,卻正是關於公共政策在制定過程中沒有經歷過充分論證和先行試點的結果。如果,該政策的出臺是經過充分論證的便是具備了理論的基礎,如果該政策的出臺是經過了“試點”的過程便是具備了實踐的價值。我想,這樣的“扎堆離婚”的現實一幕原本是可以避免的,這無不對今後我們的公共政策倉促之間出臺敲響了警鐘。 (台灣網網友 王傳言)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