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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齡童遭搶注”商標註冊豈能不識妖怪?

2016年12月15日 17:0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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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晚,六小齡童發表長文表示“六小齡童”這個藝名被惡意搶注商標,並曬出不少以“六小齡童”為名的不同產品及商標,呼籲對“西遊文化”等相關經典品牌進行維護。對此,網友也都紛紛支援:“支援六小齡童老師,必須維權,不給他人以可乘之機”“希望您的公司的法務部門能做好維權工作”。(12月12日《中國青年網》)

  “六小齡童”這四個字,在中國這片土地上,幾乎所有人都知道是誰。這是因為83版《西遊記》早就深入人心,即使不知道章金萊為何許人也的觀眾,也知道“六小齡童”就是“孫悟空”的扮演者。

  “六小齡童”四個字被一些商家搶注為自己的產品商標,這從商標法的角度來說,一定是沒有問題的。商品註冊,尊重的是“先來後到”的遊戲規則,你雖然擁有了“六小齡童”的榮譽,但是你沒有“先到一步”,被人家“捷足先登”了,工商部門也就依據法律規定批准了。這樣的審批是符合法理的。但是,是不是符合情理的呢?很顯然這違背了情理。

  有人說,“六小齡童”被搶注,首先是章金萊本人造成的,自己為何不率先註冊?是的,章金萊本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你自己不註冊,也不允許別人註冊?但是,單就這起事件來看,也不能僅僅怪罪章金萊法律意識的淡薄。“六小齡童”和其他普通的藝名不同。其他普通的藝名未必有如此大的影響力,只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名稱,當然需要尊重“先到先得”的商標註冊遊戲規則。

  而“六小齡童”四個字則不然了。因為,其已經成為了章金萊的一個符號,人們都知道“六小齡童”應該屬於誰。那麼,這種搶先一步註冊商品就有著惡意註冊的屬性了。惡意註冊能夠成功,卻符合商標法的遊戲規則,恰恰暴露出了商標法存在的漏洞,至少說明遊戲規則是不健全的,遊戲規則是不公平的。

  對於辦理商標審批的工作人員來說,他們知道“六小齡童”指的是誰,老百姓也知道說的是誰,這種類型的“先到先得”就需要從公序良俗的角度去思考,不能只是依據法律現有規定教條的執行,這就是對故意搶注的放縱。

  現實生活中,類似的搶注行為是多發的。比如說“非誠勿擾”這幾個字,原本最先啟用的是一部電影,要說誰是原創,這部電影的執導者才是原創,遺憾的是“非誠勿擾”的擁有者並非是原創者,而是搶先一步註冊者,儘管說其符合法理,卻違背情理。商標註冊的法律法規不該存在這樣的漏洞,尤其是對很明顯的惡意搶注行為,不能視而不見。

  比如說,一說到“新華字典”幾個字我們就知道是什麼,一說到“馮小剛”我們就知道是誰,一說到“中央電視臺”就知道是哪家單位,難道就因為這些單位和個人沒有去註冊商標,就允許別人註冊嗎?

  “六小齡童遭搶注”即使完全符合法理,也是情理所不能接受的,這暴露的是商標註冊法律法規的漏洞,這個法律漏洞應該補上。商標註冊豈能不識妖怪?(台灣網網友:郭元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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