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員的鹹豬手還需法律斬斷
北京朝陽區近日破獲一起猥褻案,某外賣公司送餐員屢施鹹豬手被蹲守的便衣民警當場抓獲!楊某今年7月後開始作案,嘗得“甜頭”後膽子竟越來越大,截至被抓前已實施猥褻十余起,多名受害人報案。近日,送餐員楊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1月20日 北京晨報)
而今,光天化日之下,在馬路上竟有如此猥瑣男子,真不可思議。在其他送餐員急急忙忙趕時間地去送餐時,他卻還有時間和心情騷擾其他人,且據悉,這並非是他第一次作案,已達十余起,其人之本性可見一斑。姑且不說某外賣公司招人標準有待商榷,單就“鹹豬手”本身而言,要想徹底斬斷還需法律給力。
關於性騷擾,國外大都有專門立法。比如,美國最早在1964年就將性騷擾寫入人權法;哥斯大黎加、法國、以色列、盧森堡、菲律賓等國,則以特別立法形式對“性騷擾”進行了專門立法;在法國和加拿大,性騷擾甚至是一種犯罪行為,犯者會以“妨礙風化罪”被起訴。
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規定,並且規定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由於過於籠統,人民法院在審理性騷擾案件時,只能適用普通的程式和證據規定。因此導致,“立案難”“取證難”“賠償難”,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只能自認倒楣。
公交車上的“鹹豬手”,曾經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往往成為某些“色膽包天”人的猥瑣對象,網上眾多視頻與經歷闡述可以證明這一點。由於對“鹹豬手”、“公交騷擾”者取證難、法律懲治相應不健全,加之受害者的“忐忑心理”與旁觀者的“不知、不管”心理,往往讓受害者有苦難言。
所以通過專門立法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協助收集證據範圍,並適當提高證據寬容度,迫在眉睫。唯有健全立法,才能斬斷鹹豬手。(台灣網網友:宋明佳)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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