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做公益免刑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
11月1日淩晨,張某酒後開車回家,途中撞上一輛停在路邊的人力三輪車,致三輪車主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後,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9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而且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案件後,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12月11日《人民日報》)
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列為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國,酒後駕車也已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殺手,每年由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其中,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基於酒駕所帶來的巨大安全危害,醉駕入刑經歷了較長的時間爭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寫入刑法,最終由社會呼聲成為法律事實。
酒駕導致交通事故高發,將其入刑有助於提升法律的震懾力,無論從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都有入刑的必要。2016年,相關統計數據顯示:“醉駕入刑”5年多來,全國發生涉及酒駕、醉駕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較“醉駕入刑”前同比分別下降18%和18.3%,從一些省市的情況看,酒駕醉駕查處數量已經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趨勢。
亂象用重典,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不過,如果一律講求高舉高打則會導致刑罰的濫用,並降低法律本身的效用。2016年,上海交警總隊日前公佈的一組數字出人意料。五年來,交警查處的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並沒有明顯減少。之所以如此,既跟酒駕的成因相對複雜,比如國內酒文化根深蒂固,需要開展持之以懈的移風易俗,也跟刑罰的過於嚴苛,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投入有很大的關係。刑罰的終極目的是為了教育,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方式,才能實現效果的最優化。對輕微犯罪分子採取相對寬鬆的方式,往往能更好的激發內心的恥感,從而達到懲戒與教育的初衷。
造成酒駕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性原因也有客觀性因素,在社會危害性上也有巨大的差異性,若存在主觀性故意又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理應加大刑罰以起到懲戒作用。相反,若是存在客觀性無意而造成的後果輕微,則可以用社區矯正或者做公益的方式給予替代,讓其最終免於刑罰。行刑社會化是刑罰的一種國際化潮流,也是體現非監禁的行刑方式的趨勢,對犯罪性質輕微、危害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採取社區矯正或者罰做公益的方式,有助於進一步提升管理與教育的效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從具體量刑的角度來說,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醉駕犯罪行為用採取社區服務的方式替代,是對刑罰寬嚴相濟的原則具體實踐,其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公眾之所以對此處理方式給予質疑,一是刑罰社會化矯正還屬於新鮮事物,尚未能獲得廣泛性的群體認同,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二是基於對寬嚴相濟彈性空間過大下,司法公正度的擔憂,甚至有“買刑”的懷疑。然而,實行寬嚴相濟的原則,不但是司法政策的調整,更是從重打擊向重治理的轉變,並最終實現更有水準、更有品質、更加人性化的法治之路。(台灣網網友:堂吉偉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