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網路黃牛”要從群眾利益上去看
今年30歲的江西青年劉金福因在網上用搶票軟體為他人代搶火車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以涉嫌倒賣火車票罪拘留,3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
案件主犯劉金福對判決不服,在宣判後提起上訴。他的親屬同樣也不理解:為什麼一些平臺推出的搶票加速包就不夠犯罪,而劉金福就被判刑了呢?據此,法律專家給出的意見也不一樣。有的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涉及的有償搶票服務並非罕見,在很多網際網路平臺中都推出了類似的有償服務,而有償搶票則屬於民事代理行為,消費者可以選擇更為有利的平臺為自己代購車票,在自願支付且並非超出合理的報酬範圍內屬於民法而非刑法範疇;而另一方意見則認為:規定受益超過了一定金額,就可以被認為是抬高價格,屬於倒賣車票,如果低於一定價格則屬於勞務行為。
本文中的對象劉金福偶然接觸到某訊息渠道聽說網路賣火車票可以掙錢後,就自己開了一間票務工作室,專門替人在網上實名進行搶購火車票。從2017年下半年,他以幾千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購買了各種類型的搶票軟體,並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註冊賬號接近上千個。在搶票成功後,根據所搶購的車票車次、乘車時段以及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分別向購票人收取幾十元到上百元的佣金。截止到今年2月份,他先後倒賣車票達到3749張,票面數額為123萬多元,獲利31萬餘元。
對於劉金福的行為,其實也可以分為幾個方面來看。在刑法中,倒賣車票等犯罪行為是指以利用優勢控制票源,然後賣給不特定人,或者牟利為目的、囤積大量車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在立法上,並沒有定義為先買進後賣出。本案的公訴方認為:像是劉金福這種情況,用搶票軟體大量刷票的行為,其實與搶票、囤票的黃牛黨、票販子並無差別,其本質都是把目標控制以後再進行加價或者高價賣出。這均是通過控制票源,讓購票人無法用正常方式來進行購票,而不得不從其手中購買高價票。
另外,此案中需要厘清的,是如何辨別勞務代購和劉金福“代購車票”之間的區別。因為在很多代購行為中,很多勞務單位在重大節慶日期間通常會一次性為農民工群體購買幾十乃至上百張車票,而劉金福的“預先囤積”客戶資訊再高價加價的行為顯然超過了這一范疇。
如何看待一些網路平臺的“搶票”加有償服務行為,以及劉金福在本案中的主要法則界定,其實還是要分清是否破壞了公平原則,是否擾亂了正常的購票秩序,是否真正屬於勞務行為,是否真正存在於倒賣車票等行為。正如一些劉金福的“客戶”的說法:如果不是票難買,我也不想花冤枉錢;不過,對比其他搶票的人劉金福的收費不算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一段話,正是因為像是有劉金福這樣的非法倒賣車票行為,才讓正常的票務秩序得到衝擊,其實不管是劉金福們的加價票賣得是否貴與不貴,其受害者則是廣大的旅客。從維護廣大旅客的利益上和維護社會公平原則上來說,劉金福法律制裁其實一點也不冤。(台灣網網友:曹毓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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