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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虎:《反分裂國家法》體現了反對分裂和維護和平的高度統一

2005-03-16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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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國家法》的頒布是我們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中的大事。毫無疑問,這部法律將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推進和平統一進程作出重要的歷史貢獻。

  自去年12月17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程式以來,該法受到海內外各界的高度矚目,有關議論很多,直到今天種種議論仍然存在。一些人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正當措施,是中國自己以國內法手段處理內部事務的文中應有之義,它的通過有助於有力遏制臺獨的發展勢頭,有利於臺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但也有另一些人認為,這是中國大陸方面的“對臺動武法”,是“戰爭動員令”,有可能傷害到目前的兩岸關係。尤其是在臺灣島內,“臺獨”基本教義派肆意歪曲《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混淆視聽,誤導民意,借機對普通民眾進行帶有“臺獨”意識形態的蠱惑宣傳,激化臺灣民眾對祖國大陸的敵意,企圖惡化目前已經有了緩和跡象的兩岸關係。

   因此,有必要說明《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真正維護臺海地區和平與穩定,推動兩岸關係走向正常化,從而符合和滿足兩岸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辨證地看,《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對分裂和維護和平高度統一的產物。為什麼這樣說呢?第一,從名稱來看,《反分裂國家法》是非常特殊和講究的。它沒有像其他很多國內立法那樣,在前面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這完全是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在兩岸之間尋找最大的公約數和最大的契合點,因而這一做法本身就是促進和平共處的表現。它也沒有採用《國家統一法》的名稱。雖然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行為與促進和平統一之間存在聯繫,但就目前而言,這部法律主要把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行為,維護兩岸關係現狀作為當務之急。至於完成和平統一,國家憲法序言中已有明確的原則性的規定,是否專門制定《國家統一法》需要視以後的情形而定。因此,由於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行為與維護兩岸關係現狀是高度統一的,所以它在立法的本意上是和平取向的,在客觀上也是與目前的兩岸和平現狀或者說和平秩序是相吻合的。而且,特別重要的是,它的針對性極強,主要鎖定的是“臺獨”分裂勢力,而絲毫沒有針對臺灣人民的意思。

  第二,作為國家的特別立法或專門立法,《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給“臺獨”分裂活動劃出底線,而不是制定國家統一的時間表。一段時間以來,島內“臺獨”主張甚囂塵上,臺獨活動不斷升級。例如,臺灣當局公開提出“一邊一國論”,並把它作為兩岸政策的基軸;島內分裂勢力不斷推動諸如“公投臺獨”、“臺獨制憲”和“臺灣正名”等製造“法理臺獨”的活動,並在文化、教育和社會領域極力推行修改歷史教科書等“去中國化”運動。這些主張和活動嚴重地威脅到一個中國原則,嚴重地威脅到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嚴重地威脅到兩岸關係的既存現狀和正常發展的秩序。這些事實說明,遏制臺獨分裂國家的活動具有了極為現實的緊迫性,維護兩岸關係的既存現狀和正常秩序成為當務之急。針對這些情況,祖國大陸方面有必要採取法律手段,“依法辦事”,對“臺獨”分裂活動進行必要的回擊和反制,以有力地阻止單方面改變現狀的圖謀和行為。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會以此來給國家統一劃定固定的期限,更談不開工上對臺動武和實施戰爭動員。

  第三,《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有利於臺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也有利於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而不是相反。近年來,島內各種形式的“臺獨”活動加劇,嚴重破壞了臺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也進而破壞了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事實說明,“臺獨”已經成為危機和禍亂之源,是引起兩岸關係不穩定的真正原因所在。對此,即使是國際社會也表示了清楚的認知。李登輝等人頭上頂著的“麻煩製造者”的帽子不是我們帶上去的,而是美國人最早給帶上的,美國報刊最早使用了trouble maker這個詞彙。為了維護兩岸人民的切身利益,國家完全有必要通過法律手段遏制乃至消除破壞臺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根源,以給兩岸關係帶來長期的和平局面。

  第四,作為一部特別立法或專門立法,《反分裂國家法》符合國家憲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20多年來中國大陸一貫的對臺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的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當臺灣問題和兩岸關係出現一些不利於國家和平統一的分裂因素時,我們完全有必要採取具體措施,例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等專門法來落實憲法賦予的職能,遏制分裂國家的企圖和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同時,更重要的是,《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律手段表明祖國大陸堅定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以最大誠意,以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基本立場;同時,表明祖國大陸堅決反對、遏制“臺獨”及其分裂活動,維護臺海地區和平、維護國家統一的堅強意志。在“臺獨”因素受到遏制和自滅的情況下,祖國大陸仍然會把推進兩岸和平互動和實現和平統一作為首要的政策目標。

  第五,《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主旨還在於對兩岸關係進行必要的規範,防止破壞目前兩岸關係秩序的行為。長期以來,祖國大陸為發展兩岸關係,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表現出了極大的誠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相當的程度上,祖國大陸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強化兩岸關係的規範,加強雙方的理性預期,以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和造福兩岸人民。但是,“臺獨”勢力不僅沒有對這些帶有極大誠意的巨大努力做出應有回應,而且還蓄意反其道而行之,以加緊推動“臺獨”分裂活動製造兩岸關係的緊張和危機。其中,一個很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臺獨”分裂勢力不遵守兩岸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和默契(如92共識),破壞已經形成並在兩岸關係中起作用的行為規範,使得長期以來兩岸關係缺乏應有的理性預期,兩岸關係中的不確定性和無序成分有所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兩岸關係加以適當的規範,對“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懲戒,就成為一個需要加以應對的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們知道,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規範社會關係和秩序,規範人和各種實體的行為。在社會秩序存在的各種規範中,法律是最高形式和具有最高效力的規範。這次,祖國大陸被迫採取法律手段遏制和制止“臺獨”,在客觀上會起到規範兩岸關係,規範當事者行為的作用。用法律作為規範秩序和行為的手段,一方面意味著確實出現了危害秩序而必須加以處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意味著秩序有可能回歸常態。

  第六,從立法的技術角度講,《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採取反向邏輯,或者用臺灣人的話來講,是採取“負面列表”的形式,充分表達我們的原則性立場;而不是採取通常所理解的正向邏輯。也就是說,這部法律著眼于“防患于未然”,在出現“違法行為”後對其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正如王兆國副委員長在對《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進行說明時所指出的,“採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國家分裂、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我們在和平統一的努力完全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後選擇。”而《反分裂國家法》正式規定,“‘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說明,國家針對“臺獨”分裂行動採取非和平的解決方式是有條件的,是迫不得已的,被迫的、最後的,甚至是無奈的(對於臺灣人民來講尤其如此)。

  總之,《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精神,既充分反映了祖國大陸在反分裂國家問題上堅定的國家意志和不妥協的決心,又充分反映了祖國大陸維持兩岸現狀和規範兩岸秩序的理性態度。在相當的意義上,它還證明,在目前兩岸關係處於非常微妙和敏感的時刻,祖國大陸願意以寬容的精神采取有彈性的做法,以推動兩岸關係的積極發展,最終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從這一意義上說,《反分裂國家法》確實是反對分裂和維護和平的高度統一。那種把《反分裂國家法》歪曲為“對臺動武法”或“戰爭動員令”的說辭,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是在誤導島內民眾的視聽;其所包藏的意圖是繼續煽動臺灣民間對祖國大陸的敵意和對立情緒。但是,《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和圍繞著這部法律所做的政策解說會使世人了解事情的真相,理解和獲知這部法律的本意。其結果,會使對《反分裂國家法》所做的扭曲成為“不能自我實現的預言”。

  編輯: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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