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錫堂:ECFA後續協商實有加速的必要
ECFA已經正式生效。由於ECFA不僅是兩岸市場開放與推動合作的基礎,更是未來檢驗兩岸關係重要的試金石,因此ECFA後續協商必須面對的議題與問題,實有儘早構思及擬妥因應對策的必要。
ECFA基本上可分為早期收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爭端解決及其他制度性規定等6個部分。其中早期收穫是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提前自由化的部分;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及爭端解決等,根據規定均必須在ECFA生效後6個月之內展開正式協商。
由於ECFA的作用絕不僅在於關稅減讓,ECFA真正的利基應該是有助於兩岸經濟的成功轉型。大陸目前正在由出口導向轉向於內需推動,需要外來的資金、技術,以提升其技術並促進產業升級。臺灣則需要由代工走向品牌,由追求成本下降到價值提升,而ECFA恰能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
大陸市場規模大、成長潛力高,但市場障礙也不少,只有貿易的管道,很難有重大進展,必須投資和貿易雙管齊下才能竟全功。所以未來除了通過ECFA降低關稅外,也應該為臺商在大陸內需市場的行銷建立條件和取得先機,就大陸市場行銷營運所需要解決的問題與限制,在超越世貿組織(WTO)標準為企業尋求突破。換言之,ECFA可以建立一個兩岸當局長期溝通協商的框架,實時而有效地排除臺商未來在大陸將面對的各種問題,處理在WTO的框架下無法克服的困難。
再者,掌握整體談判時程,實屬至關重要。ECFA既為框架協議,是指先決定框架,列出未來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項目,再逐步完成各項目的細節內容。此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循序漸進,避開爭議性高的議題,提前落實貿易利益;但也有可能會使協商時程延宕。在目前採取框架方式建構的貿易協議之中,東盟-中國的自由貿易協議在2002年11月簽署框架協議,以後陸續簽署其他協議,共歷經6年9個月。東盟-印度的自由貿易協議則歷經6年3個月,但其他協議仍未到位。
綜觀前述協商之時程,完成各協議所需的時間差異性很大。主因是雙方會因關鍵的問題僵持不下,而使協商陷入僵局。例如東盟與印度之自由貿易協議協商,即為了少數農產品開放問題,使貨品貿易協議的簽署時程一再延宕,迄今成效有限。
未來在啟動ECFA後續協商時,雖然不需要預訂協商時程表,但應儘量避免時程拖延的情形,而減損了貿易成果。在協商啟動之前,兩岸應先就未來爭議性較大的問題,預作評估並設立協商立場與底線。尤其是未來協商雖然是分議題進行,但兩岸仍應由整體的角度來擬定能夠締造 “雙贏”的協商策略,並且各自掌握以強項搭配弱項、優勢支援劣勢的原則,才能大大發揮ECFA有利於兩岸的效益。
最後,大陸除了與臺灣簽署ECFA之外,未來也有可能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展開自由貿易協議的協商,例如大陸與韓國之自由貿易協議即有可能很快啟動。未來若是ECFA後續協商進展較慢,將使其他國家的自由貿易協議捷足先登,進而影響臺灣的利益,所以ECFA的後續諸項協商實有儘早啟動並加速完成的必要。(作者潘錫堂,臺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