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菲:ECFA框架下兩岸服務貿易合作應有新視角
一、兩岸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契機
2010年6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後,兩岸經貿關係進入機制化、自由化階段。2013年1月1日,ECFA最後一階段“早收清單”產品完成降稅,對臺灣經濟效益初步顯現。2013年2月,《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正式生效。同年6月,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議》。貨物貿易協議和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簽訂也提上日程。兩岸經貿關係進入進一步減少各自內部對貿易自由化的阻力,開放服務貿易和開展兩岸服務業的“持續深化經濟合作”新階段。
中共十八大後,大陸經濟發展策略將從“出口導向”,改為“內需推動”。2012年,大陸服務業佔GDP比重約45%。臺灣由於進入全球化早,製造業外移,以內需為主的服務業市場相對狹小。但服務業的發展水準較高,服務業佔GDP比重高於68%。相對而言,臺灣企業家和在大陸的臺商,更看重大陸服務業市場的發展空間。ECFA後續階段,兩岸在發展製造業的同時,應重視服務業的發展,為將來兩岸技術含量高的服務業輸出,創造條件。
從前景看,隨著亞太地區製造業投資佈局的調整,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趨勢是在高端服務業的支撐下進一步走向全球。但現實中,兩岸服務貿易談判已談了兩年多,仍然停留在小規模市場開放的水準。主要原因,是臺灣市場還不夠開放。目前,兩岸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受島內政治影響,仍然擱淺在臺灣“立法院”。
從服務貿易協議的內容看,大陸對臺灣做出的開放承諾比臺灣多。大陸開放給臺灣的80項產業中,有許多具備開發價值的產業,如金融服務業,旅遊業,電子商務業。臺灣對大陸做出開放承諾64項,其中22項低於WTO標準,23項等同於WTO,有19項高於WTO。整體開放水準遠低於臺灣對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開放的119項。理由之一,是擔心開放造成島內服務業進一步萎縮。對目前沒有開放的項目,雙方在協議簽署時也沒有安排後續討論。可見兩岸服務貿易仍然處於低度開放狀況,大陸對臺灣的開放部分,明顯高於臺灣對大陸的開放部分。
本文認為,兩岸服務貿易低標準開放的現狀,說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商談,還需要克服許多障礙。目前受到一些阻力是正常現象。從大陸市場潛力高於臺灣的前景看,臺商抓住發展機遇,就可能在進入大陸服務業市場方面,走在韓國等其他市場競爭者的前面。
本文進一步認為,從大陸臺商80%從事製造業,具有轉型動力的現實條件看,鼓勵臺商在大陸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短期內可作為促進兩岸服務業相互開放的重要補充手段。長期趨勢方面,可為兩岸實現服務貿易合作,走向技術含量高的服務業輸出創造條件。本文案例上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上海和長三角臺資企業為分析對象,思路上主張採取引導臺資企業發展先進製造業和鼓勵臺商向生產性服務業轉型發展,實現“兩條腿”走路。目的是通過發展生產性服務業,走向技術含量高的服務業輸出,開拓兩岸服務市場的發展,為兩岸深化經濟合作創造條件。
二、生產性服務業概念及其在兩岸的運用
開展兩岸服務貿易合作可運用生產性服務業概念。世界各國對生產性服務業的概念與定位提法不一,臺灣與大陸在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的概念也不統一。但生產性服務業概念的應用,有利於兩岸走向技術含量高的服務業輸出,實現ECFA框架下服務貿易領域的深度合作。
1.生產性服務業的概念及其運用
世界各國對生產性服務業的概念、定位、分類標準也不統一。1966年美國經濟學家格林菲爾(H.Greenfield)研究服務業及其分類時,將生產性服務業的內涵界定為:主要指為市場上的中間性生產經營主體所提供的那一部分服務。或者說,是由於製造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市場的需求,被分離出來,最終形成的專業性服務業,強調生產性服務業的主要特徵是為生產者服務。Browning和Singelmann等人,則從服務業社會化分工的角度,即消費性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之間的差異看問題,其概念強調生產性服務業與製造業之間的互動關係和生產部門具有的特徵,認為生產性服務業服務的對像是生產過程的生產者,而不是最終消費者。聯合國對生產性服務業的概念及其運用,定性比較寬泛。聯合國統計署在2006年修訂的《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ISIC, Rev. 4.0,簡稱《國際標準產業分類》)中,把人類全部經濟活動分為21門類。其所指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範圍涉及五個方面:金融保險業、資訊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和商務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