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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安林:《反分裂國家法》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治保障

2015-03-10 15:1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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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4日,第10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在此法頒布近10年之際,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臺港澳研究所執行所長嚴安林在華廣網刊文表示,《反分裂國家法》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是震懾與遏制“臺獨”活動的法律武器,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促進法”,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律保障,造福兩岸民眾,有利於地區和平穩定,意義非凡。

  全文內容如下:

  2005年3月14日,第10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10年來,《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有效震懾與遏制了民進黨等“臺獨”勢力的極端“臺獨”活動,而且大力促進了兩岸關係的發展,尤其是促進了兩岸關係在2008年步上和平發展的正確軌道,造福兩岸民眾,有利於地區和平穩定,意義非凡。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震懾與遏制“臺獨”活動的法律武器

  《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在2005年由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是有鋻於陳水扁自2000年5月上臺之後,特別是在2004年連任後,不僅在臺灣內部推行“去中國化”政策,分裂臺灣社會,製造藍綠對立,而且在兩岸關係中頑固堅持“一邊一國”的“臺獨”分裂政策,不斷地在國際社會與兩岸關係中挑釁一個中國的政策底線,大搞“正名”、“制憲”等極端“臺獨”活動,挑起兩岸關係的高度緊張,甚至把兩岸關係推向了衝突危險的邊緣。

  為了打擊與遏制民進黨的極端“臺獨”分裂活動,引領臺灣政黨與民眾堅持正確的兩岸關係政策方向,導正兩岸關係發展的和平與穩定路線,全國人大通過這部《反分裂國家法》,旨在運用法律的武器與手段,捍衛中國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有力打擊“臺獨”分裂勢力的囂張氣焰。

  二、《反分裂國家法》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律保障

  2008年5月以來,兩岸關係走上了和平發展的軌道。兩岸實現了“三通”,兩岸關係呈現了大交流的嶄新局面,兩岸民眾由此獲得了經濟、文化、社會以及政治等多方面的“紅利”。所有這些,都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是2008年5月馬英九上任以後,海峽兩岸確立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之上取得的成果;也是建立在《反分裂國家法》通過與頒布後,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登陸訪問,與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進行“胡連會”併發表《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確立反對“臺獨”共同政治基礎之上的。

  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恐怕難以有2005年4月的連戰訪問大陸,也難以有國共確立堅持“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也難以有2008年馬英九高票當選臺灣地區領導人,更難以在馬英九于2008年5月20日就任不到半個月,兩岸兩會就恢復協商,兩岸“三通”就全面實現。

  三、《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促進法”

  《反分裂國家法》全文10條,其中第6條提出“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應該說,該法所提出的的5條具體措施,都在2008年5月之後得到了貫徹與落實。如“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以及“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可見,《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指導與實踐意義重大,《反分裂國家法》也事實上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促進法”。

  四、《反分裂國家法》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全面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客觀需求,也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化、法制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反分裂國家法》作為10年前就通過與頒布的法律,不僅在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中已經並將繼續發揮指導性作用,而且也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制化建設中發揮引領性作用。(嚴安林,作者繫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臺港澳研究所執行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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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