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寶虎:加強司法互助 維護兩岸同胞權益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方向。始終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決反對任何“臺獨”分裂圖謀;始終堅持“兩岸一家”理念,積極讓臺灣同胞優先享有大陸改革開放成果,擴大兩岸經濟社會交往合作,促進兩岸文化交流和人民心靈契合。特別是,大陸本著“兩岸一家親”的理念深入推進兩岸司法互助,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加強和完善相關領域制度建設,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效,為維護兩岸交往合作秩序、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了切實保障,得到兩岸民眾的廣泛認同和肯定。5年來,特別是是在2016年“5?20”之前,大陸推進兩岸司法合作亮點紛呈,成就顯著。現擇其要者列述如下。
一、不斷擴大互助範圍,豐富互助形式,提升互助效率
歷史上,兩岸司法互助多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類民事案件為主,近年來隨著兩岸交往日益密切,各類民商和刑事案件逐步增多,跨境電信詐騙、毒品、走私、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犯罪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互助形式也隨之不斷擴大。從文書送達、資訊通報,到人員探視、嫌犯遣返,調查取證,裁判認可,罪贓移交,服刑人員移交等,大體涵蓋了各個領域。同時各個互助形式的業務內容也不斷豐富。以協助調查取證為例,近年來兩岸司法機關辦理的調查取證互助案件,已經涉及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進行勘驗、檢查、鑒定和查詢等幾乎所有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還開展了查明互助。到2016年底的資料顯示,僅中國大陸人民法院自2009年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就已經辦理各類互助案件5萬餘件,而近5年來辦理的案件佔其中的絕大多數。
此外,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還採取了一系列減少當事人訴累、提升辦理涉臺案件效率,包括加強案件管理系統平臺建設,促進實現網上立案、辦理、統計、流程管理等功能;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專項業務培訓、重要典型案例通報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涉臺司法互助案件的業務指導和督辦;落實巡迴法院受理轄區內涉臺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互助案件等。涉臺司法協助案件辦理成效得到進一步提升。一些臺胞臺商相對集中的省市不斷完善工作體制機制。福建省廈門市自2013年起設立專門的涉臺法院、涉臺法庭,集中管轄涉臺民商、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涉臺司法協助工作,並選派業務素質高、會閩南語、懂臺情的官員辦理涉臺案件。還就專門法院受理案件範圍、臺灣地區當事人、移送與追加當事人、審理形式、賠償、臺胞陪審員和特邀調解員調解等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細緻規定,積累了審判經驗,豐富了審判體制改革,有利於更好維護臺胞權益。
二、加強司法人權保障,一些難點領域實現突破
罪犯和罪贓移交是兩岸司法合作難度相對較大的領域,近年來也開始實現突破。在服刑人員移交方面,由於臺灣地區在大陸犯罪服刑人員相對較多,所以一直希望實現在大陸服刑人員回臺灣服刑的願望。2013年初臺灣“立法”機構通過了相關規定,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該規定,掃除了臺灣地區接受在大陸服刑人員回臺服刑的障礙。大陸方面積極回應,至2016年底已經有19名臺灣籍居民被移交臺灣地區監獄服刑。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方面,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接收在臺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的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罪贓移交方面,2013年兩岸合作成立“兩岸罪贓協處專責小組”,兩岸加強合作。據臺灣方面統計數據,自2013年至2016年“5?20”之前,大陸返還臺灣受害人電信詐騙財物共計5批次482萬元(合新台幣2352萬元),臺灣返還大陸電信詐騙財物共計5批次343萬元。
三、重點領域主動作為,進一步完善涉臺民商事判決、裁決和調解協議認可執行範圍
在涉臺民事裁判的認可和執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1年間曾先後出臺四個司法解釋,分別涉及對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調解書、支付令以及關機構調解協議書的認可和執行,基本構建起了相對完整的人民法院認可臺灣裁判的制度規範。但隨著2008年以來兩岸交往的人日益密切,這四個司法解釋已不能充分滿足審判實踐需要。為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使有關司法解釋更加系統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總結近20年涉臺裁判認可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于2015年6月整合修訂上述四個司法解釋,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並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與此前有關司法解釋相比,適度拓寬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範圍,擴大了此類案件管轄連結點,放寬此類案件的受理條件,更加注重辦案的程式正當性,明確了人民法院程式中的受理優先原則。審查結果的設置更加科學,增加了程式救濟途徑,調整了申請認可與執行的期間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範圍,明確了仲裁優先的原則,規定了認可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審查期限及內部報審程式,明確了不予認可仲裁裁決的理由,規定了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後在臺灣地區法院又進行的撤銷仲裁裁決程式對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程式的影響,增加了不予認可後的救濟途徑等。總之,兩部司法解釋大大擴展了認可執行臺灣裁判的範圍。
四、回應兩岸民眾期待,加強合作打擊犯罪
近些年來電信詐騙、毒品、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給兩岸民眾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兩岸警方在協議框架下密切配合,加大打擊力度。為此還建立了業務聯繫窗口、動態通報、聯合偵查、合作打擊、常態化交流等多項合作機制。不斷提升偵破效率,取得突出成效。
根據2016年“5?20”之前的統計數據,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簽署以來,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聯手赴東南亞開展了47次警務執法合作,共抓獲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7700余名,其中臺灣犯罪嫌疑人4600余名,搗毀境外犯罪窩點500余處,破獲電信詐騙案件1萬餘起。2013年9月,兩岸首次實施海上聯合緝毒行動,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國際貨輪走私毒品案件。同年11月,兩岸警方密切合作,聯手偵破特大毒品空運走私案,案值高達68億元新台幣,被臺灣媒體稱為史上最大毒品走私案。
五、保障臺胞權益,促進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
為了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求學、生活、就業、創業,近年來大陸從中央到地方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舉措。包括修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頒布《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臺商投資權益保障;制訂臺灣青年創業扶持計劃,增設多批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一些地方允許臺胞申請公租房,提供購房、購車便利,等等。
2015年6月14日,國務院公佈《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對兩岸居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的手續、期限、批准、罰則等進行了細化修正。公安部于2015年7月起,決定簽發2015版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電子臺胞證),停止本式臺胞證申請;同時取消臺胞簽注政策,不再辦理、查驗臺胞簽注。5年有效臺胞證“一人一號,終身不變”,且申請十分方便,為臺胞使用證件提供更好服務,極大便捷了臺胞往來大陸。
近兩年,便利臺胞的政策舉措進一步加速,僅2017年大陸有關部門就發佈了20多項對臺胞擴大開放措施。內容包括進一步支援臺資企業投資大陸;建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臺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拓展,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放寬臺胞在大陸事業單位的就業地域;開放在大陸就業的臺灣研究人員申請國家社科基金;放寬臺灣學生來大陸高校求學、申請獎學金並提供就業服務與便利;為臺灣同胞乘坐民航班機與搭乘高鐵出行提供購票、取票便利等等。
司法部2017年發佈新規,完善臺灣居民參加司法考試條件,放寬擴大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擴展臺灣律師在大陸執業的案件範圍,下放臺灣律師事務所駐大陸代表機構和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審批有關事項。此前,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只能代理婚姻、繼承等範圍較窄的民事案件。根據司法部2017年9月發佈的新規定,今後大陸將向臺灣律師新開放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包括涉臺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有關的民事訴訟及適用特殊程式案件等。這將為更多臺灣人士來大陸開拓法律服務市場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好的發展機遇。
在司法人權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發佈《關於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適合緩刑的臺灣居民執行緩刑時,規定社區矯正小組可以吸收當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代表、在大陸居住或者工作的臺灣同胞、親友等參加;並根據社區矯正需要,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等,為緩刑犯提供工作崗位、技能培訓等幫助。對於符合移交條件的緩刑犯,可以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移交臺灣地區執行。
六、兩岸司法合作任重而道遠
兩岸司法合作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避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得而復失,就要堅定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基礎,堅決反對一切“臺獨”圖謀和行徑。同時,堅持貫徹“兩岸一家親”理念,積極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目前兩岸司法合作的維護和深化依然面臨許多挑戰。特別是2016年“5?20”臺灣民進黨執政以來,拒不承認“九二共識”,各種“去中國化”動作不斷,嚴重阻礙兩岸各領域交往合作進程。每當海外電信詐騙案告破,有臺灣嫌犯被遣返回大陸,臺灣方面必表達“嚴正抗議”和“深切遺憾”,凸顯其將“司法事務”政治化的固定思維和輕忽大陸受害者權益的雙重標準。兩岸司法互助中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依然有待解決。如臺灣方面對大陸判決、裁決的認可執行問題,臺灣方面將詐騙贓款移交大陸受害人問題,陸資、大陸配偶、大陸學生的權益遭受不合理歧視問題等等。未來兩岸司法互助仍然任重而道遠。(作者:尹寶虎,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主任、海峽兩岸法學研究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