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十八大以來中國大陸“以法遏獨”成果綜述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
《決定》要求“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這一重大決策是在戰略高度上完善祖國統一進程的頂層設計,它既要求運用法律手段增進維護“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形勢,並最終為推進兩岸和平統一增添動力,也在廣義上要求依法推進對臺政策和工作,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和兩岸同胞權益,為兩岸民眾的和平交往與交流融合搭建制度化平臺。
近年來,大陸涉臺政策及實踐的法制化進程不斷加速、成果斐然,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和具體措施均逐步納入法制軌道,在政治、經濟和民生等各領域。在我國《憲法》統禦下,我國以《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為核心,以《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等專門性法律規定為主幹,涵蓋各級行政、地方和部門性的法規規章,涉臺法律規範體系初步形成,並被納入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筆者認為,這就再次明確了依據《反分裂國家法》遏阻“臺獨”的堅定意志,也加速了《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進程,這為穩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一是《反分裂國家法》守衛和平。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標誌著大陸對臺政策開始在政治性和軍事性之外強調法制性,進入“以法遏獨”的新階段。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中原則”,將“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基礎清晰列于法律文本當中,豐富和強化遏制“法理臺獨”的能力手段。特別是提出三種情況下,“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對“臺獨”分子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和限縮,挫敗了陳水扁當局的“憲改”、“入聯公投”等衝撞挑釁,有效地抑制了“臺獨”勢力的猖獗活動。
近年來,《反分裂國家法》持續強化大陸在兩岸關係上的詮釋力和規範力,在國際上進一步明確和框定了臺灣問題的性質和界限,在島內則有力地抗衡和抑制島內逐漸升溫的“臺獨”意識,使臺灣的政黨輪替無法從根本上動搖兩岸關係的穩定。而“法理臺獨”也不得不轉而以“柔性臺獨”、“漸進臺獨”方式存在。可以說,《反分裂國家法》是兩岸關係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是十八大以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決定性條件。
二是《國家安全法》應運而生。2015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國家安全法》。該法將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納入國家安全的範疇,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並提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國家安全法》明確覆蓋大陸公民和港澳臺同胞。這一部《國家安全法》不但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礎,也“反獨”提供了又一個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諷刺的是,雖然島內“獨派”慣性地對《國家安全法》的出臺而跳腳,然而應者寥寥。某種程度上,在《反分裂國家法》十年後,兩岸主流民意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而非尋求對抗。但與此同時,仍有“反中”和“臺獨”逆流持續衝撞兩岸關係、危害臺海和平,因此,大陸必須持續強化和豐富法律武器與強力手段,才能維持對“臺獨”勢力的高壓遏阻,有效履行守土之責。此外,《刑法》亦有“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死刑。
2008年以來,在大陸主導下,兩岸關係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和轉折,進一步確立了涉臺政策、涉臺問題和兩岸關係與事務處理中,法治思維、法治手段的重要地位。筆者認為,《反分裂國家法》頒布12年來,兩岸關係發生了歷史性深刻變化,對新階段的涉臺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展望:其一,與時俱進,適時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促進《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其二,適時推動制定合乎當前兩岸關係發展方向的綜合性立法,例如增加對臺灣居民在大陸地區個人權利保障等存在於兩岸融合發展階段中的重大現實問題的規制。其三,應繼續落實“寄希望於臺灣人民”的原則,把握確定性與模糊性,讓涉臺法律為政策提供剛性制度保障,但不構成對政策彈性空間的限縮。兩岸關係進入複雜多變的深水區後,更加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來解決兩岸關係的現實和長遠問題。(作者:劉匡宇,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