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七十年的發展和啟示(三):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系統工程逐步推進
兩岸關係七十年的發展和啟示(三)
接上篇:
三、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系統工程逐步推進
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平統一大政方針確立後,“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和制度設計即為基礎性系統工程。包括港澳回歸的實踐,系統工程逐步推進。
中國政府在上個世紀50、60年代即有兩岸“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自行其制”的相關考慮。例如,毛澤東1961年6月13日會見印尼總統蘇加諾時表示:如果臺灣“歸還中國”,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完全意義上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系統工程起于1979年。
從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告臺灣同胞書》宣示和平統一祖國大政方針開始,經過1981年葉劍英提出“九條建議”、1982年《憲法》新增第31條、1983年鄧小平提出“六條設想”,“一國兩制”構想逐步形成並具體化、系統化,1992年中共十四大將“和平統一”大政與“一國兩制”構想合稱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一國兩制”,前無古人、別無他者,是中國、中國人當今獨創的一種嶄新體制,也是現代政治集中體現中華文化“和合”思想的生動範例。其制度設計,在中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的同時,特殊地方實行資本主義;在實行資本主義的特殊地方成立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政府的同時,由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這種設計,把中國自秦漢以來一向實行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國家曾經或正在實行的複合制國家結構形式相結合,根據中國國情和現實,取長避短,推陳出新,被不少有識之士譽為“是對古今中外先進(制度)文化的總結與創造”。
“一國兩制”作為國家統一的基本方針,本為解決臺灣問題所提出,率先在港澳實行,以後在臺灣“落地”將比在港澳實行更寬的政策。2019年2月1日,習近平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40週年的講話中,進一步提出“探索‘兩制’臺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特別強調“一國兩制”在臺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臺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臺灣同胞利益和感情。這樣,充分展現“一國兩制”之於臺灣的更大包容性和開放性,已引發包括臺灣同胞在內所有中華兒女廣泛熱議。臺灣各界都有人士已經或正準備積極建言獻策,新黨更率先提出該黨版本的“兩制”臺灣方案倡議。
於今看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為解決臺灣問題所獨創的“一國兩制”,在獲得港澳20年左右成功實踐和多方面寶貴經驗後,更加突顯其“三尊重”“兩區別”“一共同”的特色。三尊重,即尊重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臺灣發展道路、臺灣社會現實、臺灣人民對未來生活的需求;兩區別,即區別於港澳已實行“一國兩制”的模式,區別於現今仍有人提出類似“聯邦”“邦聯”的另種模式;一共同,即所有中華兒女共同探索“一國兩制”在臺灣的具體方案,尤其“充分吸收”臺灣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就像港澳回歸祖國重在“人心回歸”一樣,兩岸和平統一當重在“心靈契合”。兩岸實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臺灣不是客體、而是主體,臺灣人民不僅僅是親人、而且是主人。(羅華慶)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