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全國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時間:2007-12-16 14:19   來源:中國政府網

  新華網消息: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于2007年12月7日分別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將第二條修改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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