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得到消息:1898部規章被廢止或宣佈失效。這是繼今年年初國務院宣佈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佈失效後,我國法治政府建設中梳理法律依據取得的又一成果。
200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國31個省(自治區、市轄市)和4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規章制定權的55個國務院部門,共對列入清理範圍的12695部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
修改規章有四種情況 北京養路費滯納金減半
7月16日,北京朝陽區杜先生在補交養路費時意外發現,滯納金比他預算的少了一半。工作人員告訴他,《北京市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修改了,滯納金由日加收所欠費額的1%降至5‰。
清理規章,給老百姓帶來看得見的實惠。這種事例,最近在全國各地、各行各業中時有所見。
對漁民來說,以前購買和改造海洋捕魚船,按規定要經過兩次許可。農業部在清理規章中,對《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進行修改,明確當事人只需辦理一次申請。這不但方便了申請人,還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
在禁鳴區內鳴喇叭要被罰款200元,這是湖南長沙市一規章中的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這種行為的處罰是100元。在規章清理中,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長沙市果斷地廢止《長沙市防治機動車噪聲污染規定》。上海市結合這次清理,開展了行政收費依據專項清理,砍掉了涉及公安、教育等30多個部門的148項收費。
在吉林,規章清理有條“硬”規定:所有涉及行政處罰、許可、強制、收費、年審年檢的行政措施條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規依據,並由省法制辦審查。對不具有規章效力,其中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32件文件一律宣佈無效。
“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有1898部規章被廢止或宣佈失效,有330部規章進行了修改”,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備案處處長孔祥泉介紹說,這次清理成果,不僅極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也有力地促進了規章的規範以及法制的統一。
據了解,被明令廢止的規章,其主要內容已被新法律法規代替。比如農業部《鄉鎮聯營企業暫行規定》,雖然在出臺時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其內容屬於民事行為,是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事項,已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範。
被宣佈失效的規章,只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比如某部門下發的《關於下發〈天然橡膠產品供應管理辦法〉的通知》,屬於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管理方式,實踐中早已被取消。
被修改的規章,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個別條款與法律法規或新發佈的規章相矛盾;二是部分條款內容實際已不存在;三是個別條款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四是有關規定之間銜接不夠。
開門清理戒“部門保護” 500條建議分轉31個部門
“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曾是人們對部門立法背後“利益擴張”現象的嚴厲批評。而規章的制定權在地方政府和國務院部門,是“部門利益法制化”最容易實現的途徑。
規章的背後有利益,清理規章難免會觸及相關部門的利益,其協調難度之大可想而知。開門清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這種僵局。為防止規章清理中的“部門保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行政法規規章清理通知時,就明確要求實行開門清理,隨後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還在本報發表署名文章,強調“傾聽民意,開門清理”。
“很重要,也很難,再難也得清,不清不得了!”回顧規章清理工作,銀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黃毅發出如此感慨。按照國務院開門清理的要求,不少地方和部門,像銀監會一樣,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農業部將初步清理結果,包括修改的內容,發送到各地農業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共150多個單位徵求意見,同時注重聽取管理相對人和社會意見。據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副司長李生介紹,農業部這次廢止的《國營原種(良種)場工作試行條例(草案)》,就是由河北一名基層幹部提出的;《全國優良牧草種子生產技術要求(試行)》,是全國畜牧總站一名專家建議廢止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是按遼寧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一名專家在來信中建議修改的。
據統計,在這次大規模的規章清理中,六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實行了開門清理,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在門戶網站開闢專欄、問卷調查等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人員的建議,廣泛徵求專家學者、一線執法人員、法律工作以及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據孔祥泉介紹,僅國務院法制辦就收到500條意見和建議,經過分類匯總後,向31個國務院部門發出了《規章清理建議轉送函》。
清理即將邁上制度化 隔一定年限全面清理
規章一條條的過,一字一句斟酌,這次清理共發現4842部問題規章,佔到列入清理範圍總數的1/3還多。可見清理力度之大,成效之顯著。但也有專家指出:規章“打架”還是解決不徹底,比如最近發生的對高考移民集體訴訟案的爭議等。
針對這次規章清理髮現的種種問題,特別是規章清理與制定和備案審查的銜接不夠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本著“立、改、廢並重”的原則,正在抓緊督促和指導地方和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相關制度。
據初步了解,除了將“開門清理、公民參與”作為一項長效機制保留下來外,相關制度還包括以下幾種:
規章執行情況資訊反饋的機制和制度。在這次規章清理中發現,規章執行情況的資訊反饋不順暢,評估工作沒有有效展開,使清理工作缺乏必要的基礎。這一機制和制度的完善,意在通過對執行情況的調查了解,及時發現與其他規章“打架”等問題,有利於清理工作的開展。
規章立法後評估制度。重點關注規章中的制度設計合不合理、內容有沒有針對性、規定的條款操作性強不強以及立法的實施效果好不好等問題,看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規章定期清理制度。擬考慮每隔一定年限進行全面清理,並把經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有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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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2695部規章列入清理範圍。其中,地方人民政府規章9664部,國務院部門規章3031部。
經過清理,有1898部規章被廢止和宣佈失效,佔現行有效規章總數的14.95%。其中:明令廢止1734部(地方人民政府規章1475部,國務院部門規章259部);宣佈失效164部(地方人民政府規章140部,國務院部門規章24部)。
擬被廢止和宣佈失效的規章有422部,佔現行有效規章總數的3.3%。其中:擬廢止383部(地方人民政府規章300部,國務院部門規章83部);擬宣佈失效39部(地方人民政府規章15部,國務院部門規章24部)。
有330部規章進行了修改,佔現行有效規章總數的2.6%。其中:地方人民政府規章294部,國務院部門規章36部。
擬修改的規章有2212部(地方人民政府規章1477部,國務院部門規章735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