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6日電 近日,記者就患兒家長和社會關注的嬰幼兒奶粉事件責任企業主動賠償的幾個問題,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劉俊海教授認為,從法律上講,按照“誰有責、誰承擔”的原則,22家責任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這類賠償責任的具體落實,往往需要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式。現在,22家責任企業主動進行賠償,客觀理性地評價,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些責任企業的誠意和良知,也有利於簡化程式、降低成本,對廣大患兒家長來說,也是實現相應權益的一個選擇。
劉俊海教授說,這個賠償方案于法有據,應該說也是可行的。責任企業主動賠償使得患兒家長不需要經過複雜的訴訟過程,有助於避免大量患兒家長因舉證困難而面臨不確定的訴訟風險,大幅度降低高昂的訴訟成本,有利於患兒家長高效便捷地實現合法權益。責任企業主動賠償,還有助於構建消費者與經營者互利共贏的和諧消費環境。
劉俊海教授指出,從賠償方案來看,責任企業不僅承擔了對患兒救治的醫療費用,而且對患兒遭受的人身損害給予一次性賠償,還設立了醫療賠償基金解決患兒今後可能發生相關後遺症的治療費用。應該說,這個方案不失為一個比較公平、合理而週全的方案。
社會上有人認為,責任企業制定這個賠償方案不透明、沒有廣泛聽取患兒家長的意見。對這個問題,劉俊海教授認為,這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客觀理性地來看。據了解,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在組織責任企業研究賠償方案的過程中,也聽取了一些患兒家長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更為重要的是,主動賠償客觀上需要責任方先提出一個相對成熟並可能為多數患兒家長接受的賠償方案,從法律上講,這個賠償方案是一個關於賠償的要約行為或者說是單方的意思表示,只有患兒家長對這個要約予以認可,並最終同責任企業就此達成協定,才算解決了患兒的賠償問題。實際上,患兒家長對要約認可的過程,就是責任企業向患兒家長征求意見的過程。
有的人還認為,對患兒的賠償金額偏少。劉俊海教授說,賠償金額的多少,是相對的,關鍵是雙方能夠互諒互讓、自願認可。現在這個賠償方案的具體金額,不是責任企業強加給患兒家長的單方意願,而是要通過責任企業與患兒家長協商一致、達成協定。如果患兒家長不願意接受責任企業的主動賠償,或者認為賠償金額太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責任企業對此應予以尊重,人民法院也應本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司法理念,依法受理並作出公正裁判。當然,對一些確有困難的患兒家庭,當地政府可以給予必要的救助。
劉俊海教授指出,鋻於嬰幼兒奶粉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患兒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在乳製品企業中也產生了嚴重的誠信株連現象,並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廣大消費者對乳製品的消費信心,責任企業主動向廣大患兒家長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加強細節管理,切實保障賠償方案執行的合法性、公平性與合理性。
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在已經發放賠償金的地區,絕大多數患兒家長是接受這個賠償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