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棟成指出,25條之2的目的主要是確立兩岸互免租稅的法源,並授權財政部門依兩岸協議擬定相互減免稅捐的執行規範,絕對沒有民進黨指控的“空白授權”問題。
傅棟成表示,境外人來臺若有稅捐互免問題,是依照稅捐稽徵法授權,由財政部門處理;但大陸地區人民因為“兩岸人民條例”並沒有相關規定,一直未能處理。第25條之2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能提供法源依據。
對於立法機構未能完成“修法”,傅棟成表示,會在向大陸方面知會決議內容,說明由於相關法規尚未通過,因此關於免征大陸海運公司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協議內容,暫時仍無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