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行局”官員說,除未經許可的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的匯款之外,其餘不問用途都開放可以匯款到大陸,但須受自然人每人每年累積結匯最高500萬美元的限制。
臺當局官員舉例,假設臺灣民眾的大陸配偶過世了,想把死亡保險金匯到大陸,因匯款用途不在15個正面表列項目中,按規定是不可以這樣做。但即日起,可以不受限制了。
兩岸交流日漸頻繁,難免衍生民事糾紛,臺當局官員舉例,假設大陸地區民眾告臺灣地區民眾告贏了,民事求償金額因不屬於15個正面表列項目,在許可辦法第五條沒修改以前,也是禁止的,但即日起同樣不受限制。
另以臺商貿易型態常見的“三角貿易”為例,沒鬆綁前,按規定,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的再匯出款,不可以大於押匯金額。假設企業在臺灣的押匯金額只有新台幣3000萬元,匯到大陸的錢最多只有3000萬,但即日起可不受此限制。
據臺當局“金管會”統計,兩岸匯款(匯出加匯入)去年首次突破新台幣10兆元,過去4年來,平均每年以34%速度成長;大型匯銀主管預估,匯出匯款大幅鬆綁後,今年可望較去年增長50%以上,這也代表,兩岸匯款規模今年很有機會上探15兆元新台幣,已經比臺灣一年的生產總值還要多。
不過,匯銀主管說,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沒簽訂前,銀行處理兩岸匯款時,還是只能通過美元結算交割,在無法直接以人民幣匯款下,一年幾百億元新台幣的匯兌風險,仍須由兩岸人民自行承受。 (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