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廈門檢驗檢疫局獲悉,從今年8月1日起,我國將對出口工業產品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即根據企業品質保證能力、誠信度和產品品質情況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定,實施“企業分類+產品風險分級”二維分類管理理念,按評定結果的優劣程度將企業類別由高到低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四種類別。對產品風險分級,是根據產品特性、品質數據、敏感因子將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三個等級。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同的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的不同採取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
據悉,新修訂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113號,以下簡稱《辦法》),歷時三年,六易其稿,于2009年6月14日頒布,並將於2009年8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辦法》是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從長期的工作實踐中提煉出來的具有我國特色的進出口商品品質管理經驗,是指導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行使行政職能,提高進出口商品品質安全監管能力的綱領和指南。廈門檢驗檢疫局2007年起在分類管理改革上先行一步,為此次國家質檢總局《辦法》的出臺提供了鮮活的經驗。廈門鋼宇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我們專門組織質檢人員認真研究,發現廈門的做法與《辦法》介面良好。”
“一家出口企業採用何種檢驗監管方式,不是由企業一個因素決定的,而是由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兩個要素決定的。同一企業或類別相同的企業,產品風險等級不同,或者風險等級相同的產品,企業類別不同,採取的檢驗監管方式就不同。同時,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類別並非一成不變,將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如果企業發生問題,有可能被降類,作為檢驗檢疫監管部門,將對企業類別及產品風險等級實行動態調整確保企業出口產品得到恰當的檢驗監管方式,進一步確保檢驗監管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檢驗和監管的科學有效結合,真正實現既要管得住,又要放得快的管理目標。”廈門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正是《辦法》所謂的“動態調整機制”。
據介紹,《辦法》是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分類管理原則在出口工業產品檢驗監管工作中的具體體現。要注意的是,它只適用於對列入法定檢驗檢疫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督管理,不適用於出口食品、動植物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
《辦法》提出,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標準包括九個方面要素,即企業信用情況;企業生產條件;企業檢測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原材料供應方管理能力;企業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貨及投訴情況;企業產品追溯能力;企業品質管理體系建立情況;其他影響企業品質保證能力情況。根據綜合評定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為四種類別,即綜合評定結果優秀的為一類企業、良好的為二類企業、一般的為三類企業、差的為四類企業。
根據《辦法》,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包括的要素有:產品特性;品質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品質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等級。
業內人士指出,很顯然,《辦法》突出引導企業誠信自律,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明確生產企業是產品品質的第一責任人,增強企業品質自主管理的責任意識。《辦法》的實施,可以使那些品質保證能力強、誠信度高的企業生產的產品的出口放行速度大大加快,使真正的好企業得到更大的便利和實惠,這也是制定《辦法》的立意所在,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從而促進出口產品品質的提高。(記者劉立忠 郭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