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姚潤豐)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為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參與化肥經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為農服務水準,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國務院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滿足註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在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方面,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品質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品質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品質問題,消費者可根據品質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化肥經營者應掌握基本的化肥業務知識,並應主動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條件和方法等有關諮詢服務。
此外,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化肥產品品質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在強化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決定要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後的市場監管工作。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品質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佈抽查結果。質檢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品質監管,加強檢查,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臺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海關係統要嚴厲打擊化肥走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資訊共用,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識,提高農民群眾維權能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