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申請於明年1月6日依“法官法”規定辦理退休,正由臺當局“考試院銓敘部”審核。由於時間剛好是在他被控泄密等案二審宣判前,引起司法界討論。
黃世銘被控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泄密等罪。一審判1年2個月,可易科罰金;二審排定11日結辯,可能月底或下月宣判。
臺灣司法界有人指出,依“公務員退休法”規定,“考試院”有權不準有案在身的公務員退休,以避免將來判刑確定追不回退休金;也有人說,泄密罪屬瀆職罪章及二審定讞之罪,如果他被判有罪定讞,依“法官法”第42條規定將被免職,退休金泡湯。
但也有人認為,依“法官法”第42條規定,就算黃被判有罪確定,免職的許可權在“法務部長”,若未遭免職,仍可領退休金。由於以前沒有類似案例,黃世銘能不能退休眾說紛雲,未來須由“銓敘部”依判決結果做決定。
“檢察總長”顏大和2日表示,上月28日收到“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世銘的退休申請書,他審酌退休是黃的權利、黃符合退休資格,他已批准,並將申請書送“考試院銓敘部”審核。
黃世銘說,他父母高齡90、86歲,妻子健康不佳,他服公職逾38年,自認疏于照顧家庭,決定退休多陪家人。他說,尊重“銓敘部”依法辦理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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