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電信詐騙的臺灣嫌犯被遣送大陸。(圖片來源:新華社)
台灣網4月19日訊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文章指出,肯亞案發生迄今,原先壓根不認同“九二共識”的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此刻竟搬出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簽定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要求將臺灣嫌犯送返臺灣,可謂身陷邏輯誤謬不自知。如今騙徒認罪,滿臉豆花的“立委”們是該醒來,別被賣了還在幫忙數鈔票。
文章表示,臺灣籍嫌犯被遣送至大陸後,臺灣“立法院”主流聲音大抵認為臺灣應堅持司法管轄權,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在臺審理嫌犯。問題是,這種“護子心態”真有道理嗎?
首先,就法而言,該案發生在肯亞,被害人在大陸,大陸當然有權管轄。兩岸雖簽協議,但條文載明,當“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利益等特殊情況,得視情況決定遣返。換言之,協議精神絕非我要你放人,你就得放人,不應過度解釋。
其次,就理而言,臺灣當然有權主張遣返臺嫌,但臺灣相關法律存有漏洞,若把人抓回,只能縱放或輕判,恐怕是理不直也氣不壯。進一步說,“綠委”及“時代力量”應捫心自問,假若臺嫌引渡至美國,還會以同等力道替騙徒打抱不平嗎?換言之,這到底是捍衛人權,還是打著人權操弄“反中”情緒?要是連這都說不清,理字上當然站不住。
其三,就情而言,臺灣對外輸出成千上萬騙徒,光在大陸一年就拐走千億台幣。因此當臺灣喊著保障嫌犯人權,難道被害人死活就不幹我們的事?這種不同標準的人權,不是正義。
文章最後強調,難道“綠委”諸公忘了共打協議是建立在“九二共識”上?“立委”是民意匯集的公器,面對黑白分明問題,若鄉願以對,比起詐騙集團,恐有過之而無不及。(台灣網 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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