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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化停廠猶如開啟潘多拉魔盒 臺媒:將重創民間投資

2016年10月14日 23:49:04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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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化工會15日將大規模遊行 臺媒:臺化停廠將重創民間投資  

  臺化彰化廠員工4日赴縣府抗議,要求還工作權。女員工及家屬想到快沒工作,傷心抱頭痛哭。(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網10月14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8日報道,臺“環保署長”李應元7日下午邀集彰化縣長魏明谷、台塑集團副總裁王瑞華進行三方協商,雖達成三項共識,因未化解臺化被迫熄火停爐的問題,外界解讀協商破局,引起臺化一千多名員工和包商的憂慮。8日下午傳出臺化工會15日將發動第三次陳情抗爭行動,動員人數將達5千人。

  臺化廠停廠事件延燒至今近2周,彰化縣政府、環保團體與台塑、臺化員工之間激烈角力,臺當局介入亦未能得到共識與解決方案。臺灣“中時電子報”13日發表題為《臺化停廠將重創民間投資》的社論指出,如果臺當局不能解決本案諸多疑慮,“潘多拉盒”一旦打開,民間投資與生產活動勢必受到重創,臺灣累積60餘年的法治基礎也將遭到侵蝕,長期的傷害難以估計。

  文章內容摘編如下:

  臺化案主要是彰化臺化廠的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在9月28日到期,要繼續運轉必須由地方政府發給許可。在此之前,許多環保團體與地方民眾就已表達反對縣府給予許可,因為臺化廠燃燒生煤導致的空氣污染,影響週遭居民生活品質。臺化爭取可繼續營運,宣稱先後應縣府要求“補件37次”,最終仍未拿到許可因而停止營運,台塑集團為此怒批彰化縣政府“不夠格當父母官”。臺“經濟部”早早就介入,目標是要讓臺化廠繼續營運,但事與願違,“環保署”接著介入,三方會談也宣告破局,臺化決定走上訴訟並申請賠償。

  此案的複雜程度超乎外界理解:現實面看,臺化週遭是住宅,污染對民眾生活有影響,縣府主張“臺化沒理由留在市區”自有其合理性;但拉長時間看則發現,臺化廠原本在郊區,因為當年地方政府沒都市計劃概念,數十年發展下來,讓臺化變成“在市區中”,其間存在著“先來後到”的差別。

  不過,臺化案最嚴重的是法律面的問題及其影響,特別是對經濟與生產性活動的影響。臺化廠關廠主要因素是彰化縣政府訂定了《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調高空氣污染防治標準,造成臺化汽電設備目前的污染排放量不符合新規定。依照原來的標準,臺化廠是符合標準的。臺“經濟部工業局”證實,臺化彰化廠的排放基本上符合環保標準,過去亦無被“環保局”開罰的紀錄。

  因此,全案的重點就變成臺當局法律與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之間的位階與關係如何處理了。如果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必須完全依循臺當局法令,某個角度而言就失去讓地方能訂定自治條例的初衷與意義;但如果任憑地方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境內的生產活動,則可能重創企業生產活動與投資意願。以這次的案例而言,如果各地方政府都以環保為名,訂出更嚴苛的高環保標準,且以此法令要求現有工廠,結果必然是許多企業與工廠的生產活動難以為繼。

  如果臺當局對地方自治條例的定位與效力無從規範,馬上就面臨更嚴重的問題──全臺大缺電。去年中部6縣市共同簽署支援“禁燒石油焦、生煤”政策,其中雲林與臺中已通過禁用生煤、石油焦自治條例。依自治條例廠商有2年左右的緩衝期,但轉眼2年就到,若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有其效力並確實執行,臺中火力發電廠與雲林麥寮電廠都要關閉。依照臺電的資料,臺中火力電廠發電量佔全臺供電的16%,雲林的麥寮電廠佔5.3%,加上這次臺化汽電共生廠3%的發電量,屆時供電將減少近25%,全臺立刻陷入缺電中。

  當年馬英九當局對綠色地方政府的禁燒生煤自治條例是立刻宣佈違法,算是在法律上先預防此結果;但民進黨當局未對此明確表態,且在彰化縣政府可執行其自治條例讓臺化停廠後,就更無禁止地方推動其自治條例的正當性了。到底蔡英文當局要如何面對嚴重的缺電問題?如果其他地方政府對開發標準也都自定義高標準規則,其結果可能扼殺了所有的經濟與開發投資活動。

  對企業而言,蔡當局上臺以來,諸多不利投資的政策點滴在心頭,臺化案又進一步重創投資意願與信心。因為未來投資不僅要符合臺當局法規,更要適應各地方政府自創的標準,甚至新標準還要回溯要求原有工廠。這次“經濟部”確實在協助臺化,希望不要走上關廠之路,結果卻證明,民進黨執政下,臺當局的承諾與協助並無效果。這種“政策不確定性與不一致性”,是投資的致命傷。蔡當局期待的民間投資增加、甚至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只能成泡影。

  環保當然重要,但法律的正當性更要顧及;如果臺當局無能化解臺化案,更未能思及地方訂定自治條例的負面效應,這個已被打開的潘多拉盒,將重創民間投資與臺灣經濟,不可不慎。(台灣網 盧佳靜)

[責任編輯: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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