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當局“司法”新規或為陳水扁翻案提供法源。(網路圖)
台灣網3月7日訊 蔡英文自去年5·20上任以來就一直力推的臺灣“司法改革”如今終於要揭開神秘面紗,蔡當局也終於露出了“救扁”的狐狸尾巴。3月6日,臺灣“司改會議”第2分組會議達成重要決議,未來被判決確定案件的被告或當事人,可以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審查法官的裁判理由是否“違憲”;且如果該決議拿到由綠營掌控的“立法院”進行審查,勢必加入“回溯條款”,即已有定論的案件也可借此翻案。看到這裡,相信所有人都已明瞭蔡當局所謂“司改”,果然目的明確。
“大法官”將有權審理個案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依現行“大法官”審查制度,“大法官”只能就抽象的法令進行審查。歷年來“大法官”對於法院判決,只就臺灣“高院”的“判例”宣告“違憲”,因為“判例”被視為類似法律的通則效力,“大法官”才能進行審查。
但人民如果遭遇法院“違憲”裁判侵害權利,因為法院裁判不具判例的通則效力,人民對“違憲”裁判沒有其他救濟程式。若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將造成權利保護的真空地帶。
昨日會議除臺灣期貨交易所所長劉連煜及臺大教授鄭麗玲因故缺席,召集人林子儀未投票,另有18位“委員”參與投票,大家一致贊成建構這個新制度。但“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等人對是否會成為“第四審”提出相關質疑。
新規或成“陳水扁定制條款”
臺灣法界質疑該制度是為扁案及郭瑤琪的貪污案解套,召集人林子儀會後回應記者提問時解釋,是否會設“回溯制度”,讓“大法官”有權審查特定定讞案件,將由“司法院”研擬後再由“委員”討論,目前尚未討論到此部分。
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被認定收賄且有“實質影響力”,遭臺灣“高院”依貪污罪重判定讞。外界質疑此次“司改會議”所提新規是為特定政治人物量身訂做,讓其官司翻案。臺灣“司法院”為避免異樣眼光,傾向讓該制度不回溯,但案子進“立法院”審查後,卻有可能被加注“限條件回溯條款”,讓“大法官”為特定政治案件進行平反。
“司法院”昨日強調,官司回溯與否,目前研擬各種不同方案供分組會議討論後再決定。據了解,就算會議最後採不回溯,但誰也不能擔保未來案子送“立法院”審查時,會不會因政治因的素考量,而發生與會議不同的變化,成為嘉惠特定對象的修法。
實質“第四審”擾亂“司法”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投書媒體,質疑該制度,實際上就是創設“第四審”,按照臺灣人愛拼才會贏的纏訴性格,就算已三審定讞案件,民眾也會拼到“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如果沒有相關妥適配套,這將成為無良律師招搖撞騙的生財工具。
張升星並以郭瑤琪案為例,指這件蔡英文不捨的收賄案,當時李清波以電話與郭聯絡並取得其同意後,委由其子送茶葉到郭的職務宿舍,交付裝有美金的茶葉罐給郭女。這些事實都有監聽譯文,在無法動搖事實情況下,藉由“大法官”為郭女平反恐有爭議。
張升星所提出的疑慮也引發法界討論。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未來“大法官會議”對於法院裁判的法律見解,作成了“違憲”解釋,又可以有回溯效力,將讓許多確定案件重新獲得翻案。屆時可能產生如刑事被告補償等諸多連鎖反應。
未來定讞案件回溯與否,由於“司改會議”所擬定的新規是抄襲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制度,依德國作法是採刑事案件可回溯,民事案件考量財產權安定性原則、不予回溯。未來臺灣究竟是否比照德國,採刑民事分開處置,或者一律不得回溯,仍有許多變數。(台灣網 高旭)
注:本文綜合臺灣《中國時報》等媒體報道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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