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14年時學生佔領臺“立法院”議場、在議場出入口堆棧座椅,限制人員進出的畫面。(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海外網4月1日 電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案,臺北地方法院3月31日審結,合議庭首度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將被訴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名的“立委”黃國昌等22人判決無罪。民調顯示,有高達4成的臺灣民眾不認同北院的無罪判決,僅28.7%表示認同。臺灣法界人士對法官判決所持理由,更直斥“荒謬、可笑”,批評此舉如同是“法官造法”。
4成臺灣民眾不認同無罪判決 世代差異明顯
據報道,民調結果顯示,臺灣在世代之間有明顯對立。20∼29歲認同判無罪者,比例近4成,30∼39歲認同和不認同的差距,在誤差範圍內;而代表社會中堅力量的40∼49歲,以近6成比例否定無罪判決,50∼59歲者不認同的比例也不低(43.6%),明顯高過認同者(28.1%);60歲以上者,雖然不認同比例也超過認同者13個百分點,但有47%的人未表態,顯得相對事不關己,由於60歲以上佔此次調查年齡層的比例最高,他們近半數不表態,是此次不認同比例未能過半的主因。
以學歷來看,不論是什麼學歷,不認同判決無罪的比例都高於認同者。
臺灣法界人士譁然:理由荒謬 無異法官造法
臺北地院罕見地以“公民不服從”原則,判決“太陽花學運”22名被告全部無罪,令不少臺灣法界人士譁然。臺灣“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許文彬認為,“公民不服從”原則並沒有法律依據,也非“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貿然引用,恐將破壞法的安定性。
許文彬強調,如果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可以被原諒,值得被原諒,就應依法判處免刑,而非判決無罪,以公民不服從作無罪理由,社會上一般民眾恐難接受。
許文彬認為,如果法官不依現行法律就法論法,不審酌客觀上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只淪于主觀認定,將破壞法的安定性,導致判決不容易有法的公信力,恐違反人民法律感情。
另有資深檢察官對法官判決所持理由,直斥“荒謬、可笑”,批評此舉如同是“法官造法”,形容這跟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動輒幫被告亂找理由,指被告“有教化可能”不判死,有何不同?
檢察官認為,“太陽花學運”癱瘓“立法院”運作長達20多天,法院竟然以“公民不服從”無限上綱,判決無罪,試問日後民眾誰會相信司法?他嘲諷說,建議乾脆也把“公民不服從”也列入免罪理由算了。
此外,有法律學者認為,衝進“立法院”拆卸破壞設備,就算在歐美也觸犯相關法規,很難想像在臺灣這樣的行為竟然會被法官解讀“合情合理”,然後判決無罪,法官自由心證恐有認事用法上的違誤。甚至不服警察制止,動手打傷警察,竟也能無視頭部外傷,認為不是積極攻擊強暴的犯行。
學者強調,在客觀犯罪事實存在下,北院法官如認定這些人的犯意,主觀上與單純破壞公署有別,就應在判決理由詳述,量刑上加以審酌,而不是徑行判處無罪,這樣的判決實在是背離經驗法則,也不符人民的法律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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