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院裁定林佳龍違法助選 林不服要提“釋憲”
台灣網2月6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中市議會今(6)日召開記者會,抨擊市長林佳龍于2016年7、8月時分別至田尾、花蓮為民進黨候選人陳孟傑、張美慧站臺。林佳龍時任臺中市選委會主委,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相繼判決林佳龍彰化助選行為違反“選罷法”,維持原處分裁罰10萬元新台幣。臺中市議員批林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林佳龍則表示將聲請“釋憲”。
林佳龍表示,這件案子很單純,他雖兼任臺中市選委會主委,但係以個人身份、依法請假至外縣市替其他縣市的鄉長候選人加油打氣,符合政黨政治及行政中立原則。
國民黨臺中市議員楊正中說,林佳龍“違法”助選,自2016年9月被國民黨團踢爆後,始終強辯“符合政黨政治精神”,甚至在議事堂上說“這是我的人權”,如此狡辯令人啼笑皆非,歷經訴願、行政訴訟後,林佳龍“違法”助選一事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楊正中指出,2016年花蓮市長與彰化田尾鄉長補選期間,林佳龍仍任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臺,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真是丟臉。身為一市之長,卻連最基本的“守法”都辦不到。
國民黨團執行長顏莉敏拿出中選會訴願決定書、彰化地方法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內容皆指林佳龍“違法”助選,林佳龍稱其“一切合法”被法院打臉;認為林佳龍的說法“不足採取”,維持原判決決定,林佳龍“違法”罪證確鑿。
林佳龍則表示,此判例影響的是個人言論自由層次問題,他將聲請“釋憲”,以維護權利。(台灣網 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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