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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通緝犯被警方6槍擊斃 再度引發警員用槍時機討論

2018年04月17日 10:23:00來源:台灣網

  22歲警察顏利丞說,同事性命擺第一“這是身為一個警察,你應該要做的事情。”(圖片來源:臺灣東森新聞雲)

  台灣網4月17日綜合報道 臺灣高雄保大特勤中隊警方上月27日開22槍擊斃通緝犯,震驚社會;昨日臺南發生翁姓通緝犯拒盤查要駕車逃逸,遭方警開6槍不治,家屬不滿指“打他腳就好”,再度引發警員用槍時機討論。

  據臺灣東森新聞雲報道,16日上午,臺南市55歲通緝犯翁國銘拒捕,臺南市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察劉耿銘見狀衝到駕駛座,控制方向盤與翁嫌搶奪鑰匙。翁嫌不顧警察的身體一半懸挂在車外,踩下油門衝到左前方快車道分隔島。警員顏利丞、呂佩珉趕赴現場,見同仁被車門夾住拖行,立即掏槍朝翁嫌座車車輪、車體連開6槍,其中1發子彈射入翁的右下肋骨處、穿胸而出。翁當場血流如注,癱臥在駕駛座一動也不動,送醫不治。

  歷經驚心動魄的57秒,劉員遭拖行10多米,經送醫後發現有腦震蕩、右膝蓋挫傷,還得住院觀察;顏員的手部有擦挫傷,呂員破窗時遭玻璃割傷左手,所幸治療後都無大礙。翁嫌同夥則趁亂逃逸,正由警方追緝中。

  22歲警察顏利丞說,這是他從警1年半來首次開槍,看到同事生命很危險,“如果沒開槍救人,我才是失職。”遭拖行的28歲警察劉耿銘表示,他當時如果放手就是飛出去被輾死,“腳沒伸進去就是被安全島夾死”。24歲女警呂佩珉也是從警第一次開槍,她指出,很遺憾嫌犯身亡,“但如果重來一次還是會”。

  不過,翁嫌母親痛斥警方,“我有意見,第一,他沒有拿槍,第二,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射他腳,但你不可以射他身體。你打他腳,他不會跑啊,看他多會跑。”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近10年臺灣地區發生6起警方開槍打死人案件,面臨司法審判,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

  2008年9月29日清晨5點多,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執行攔檢勤務,于三重中山路發現2男共乘1輛車牌以粉紅色毛巾遮蔽的重機,由於對方拒停受檢,林追捕開了6槍,使後載的吳姓男子頭部中彈亡;林冠宏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1年6月、緩刑3年,並付522萬元和解。

  2011年7月11日淩晨,北市內湖分局警員朱世凱、吳俊德獲報處理擋路的林姓民眾,卻遭揮刀攻擊,對空鳴槍警告未果,朱往後退閃時摔倒,4秒內開4槍擊斃林,檢方調查認定屬正當防衛,將朱不起訴。

  2013年8月13日晚間,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為協助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朝車輪開2槍,1槍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的腹腔,送醫不治,臺北地院審理認為,張用槍具急迫姓,且射輪胎,已盡力減低對黎或路人的危害,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家屬要求上訴中。

  2014年2月16日下午,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對倒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打開車門朝羅的腿部連開3槍,羅負傷駕車逃半公里墜入田埂,送醫因大量出血不治;法院認為,羅只想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沒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用槍逾越必要程度,雖然臺“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判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定案,另民事部分,桃市府一審需公賠85萬5千元。

  2016年1月22日淩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與同事巡邏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雖然一度攔停,贓車卻又試圖繞過警車,劉政國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死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檢方檢視行車記錄器後,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無衝撞或攻擊等行為,警察沒生命危險應放棄射擊,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將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2017年8月31日上午,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獲報處理越南移工阮國非砸小貨車、推機車入水坑,阮當時疑酒醉、吸毒,出拳、腳踢攻擊警,還想拿石頭砸,不理會陳舉槍喝令,坐入警車有意搶車,陳於是朝阮連射9槍致死。檢方調查認為阮沒武器,陳應可鳴槍威嚇、射輪胎,陳雖非有意射致命部位,但未注意比例原則,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灣網 娟子)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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