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男子因求職不順在臺北街頭5度縱火宣泄 遭判8年有期徒刑
台灣網9月7日訊 據臺北《聯合報》報道,臺男子張振益因求職不順心情鬱卒,在臺北街頭連續5度放火。事後,張辯酒後意識不清,否認犯行。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有足夠辨識能力,依5個公共危險罪重判他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據報道,張因求職不順心生不滿,為了宣泄憤怒情緒,2022年4月16日淩晨時分,連續放火。當天淩晨3時29分,張自忠孝西路1段與公園路口往南步行到臺北凱撒大飯店南陽街側出入口騎樓,以打火機點燃睡袋、棉被、工作服、塑膠袋,棄置在出入口所設廣告燈箱旁地毯上離去。放火後,張沿忠孝西路1段往東走,淩晨5時11分行經捷運臺北車站M7齣入口,在出入口上方平臺以打火機點燃路邊撿拾的紙板、蠔油玻璃瓶。
9分鐘後即淩晨5時20分,張走到“米尼青年旅店”,再以打火機點燃隨身衣物、拖鞋、紙板、玻璃酒瓶,將燃燒物棄置在旅店1樓鐵卷門前離去。離開米尼旅店,張再沿著中山北路1段往北走,淩晨5時33分走到蕭姓市民住處,見蕭的摩托車停放在家門口,他將身上穿的黑色外套帽子拆下,以打火機點燃帽子後,放在摩托車的防塵罩上。
4度放火後,張沿長安西路由西往東、再沿中山北路1段往南走,淩晨5時37分走到某處騎樓,脫下黑色外套以打火機點燃,棄置在變電箱旁離去。
臺警方陸續接獲相近地點不停失火報告,調閱監視器循線拘提張,並移送偵查、起訴。法官認為,張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及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事證明確。判決說,張因求職不順,竟持打火機一夜之間在市區5度縱火,考量他有前科、自述犯後深感後悔,5罪各判刑10個月到4年,共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編輯/李寧 審校/高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