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連勝文遭槍擊案今(21)日下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嫌犯本欲殺陳鴻源,卻誤傷連勝文,而流彈又造成無辜民眾枉死,屬於“打擊失誤”。臺檢方表示,類似案例相當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
臺檢方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並公佈槍擊現場錄影帶。檢方確認,林正偉近距離朝連勝文射擊1發子彈,由左臉頰射入並貫穿右顴骨,最後射入舞臺下方死者黃運聖右上眼瞼,停留于死者左顳部腦實質組織內。全案1槍1彈造成1死1傷。
檢方表示,類似案例相當罕見,以往只有在法律教科書中提到。連勝文遭槍擊案的案情即甲想殺A,開槍結果卻誤認B為A,且開槍結果不慎打到C,B傷C亡。
檢方說,兇嫌林正偉本欲射擊陳鴻源,卻誤認連勝文為陳鴻源,屬於“客體錯誤”,但行為人主客觀不一致,但是侵害法益價值是相等的。甲想殺A,結果誤B為A開槍殺之,客體都是人,不影響其既遂犯之成立。
而林正偉射擊連勝文的子彈,卻造成黃男死亡,則屬於“打擊失誤”;黃男雖並非兇嫌原設定目標,但檢方表示,林嫌自己也坦承,知道槍擊射殺後有可能造成其他人死傷。所以,檢方認定是故意,非過失致死,以殺人罪求處嫌犯極刑。
資深檢察官分析,這樣的案例通常是“刑法”教學的課堂教材,卻沒有想到竟然在這次候選人造勢舞臺,活生生上演真實案例。(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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