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馬英九16日指示臺當局“法務部”研究修法,將僅限于貪污案中的不明財產不說明罪“拿掉帽子”,範圍擬擴大為“不明財產不說明罪”,明訂公務員有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馬英九表示,雖然這項罪刑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不明財產曝光,檢察官就可以去查,可達到遏阻的效果。
國民黨16日下午召開中常會,與會者會後轉述指出,中常委邱毅表示,陽光法案“財產來源不明罪”實施至今,沒有任何1件起訴案件,建議應該修法加以落實。
對此,馬英九表示,依據現行條文規定,之所以沒有1件起訴案,主要是因為不明財產不說明罪的適用範圍僅限于貪污罪發生時,因此已請“法務部”研究是否不限于貪污罪才適用,改為只要公務員有不明的財產就有說明的義務。“法務部”也贊同此方向,並已規劃召開公聽會,很快就有結論,預計“立法院”本會期就可以提出修正案。
馬英九說,公務員除了薪水以外,如果有其他大筆與生活不相當的收入,就有義務加以說明,公務人員的隱私權保障標準與一般民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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