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立委”領取的經費合法性沒有問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文規定,應編列辦公事務預算,“這不是法源,什麼叫法源?”他說,編列有法源依據,但是編列的項目額度,合不合理,值得檢討。
“立委”領取相關補助津貼的法源依據引發爭議,“立法院”週四下午舉行朝野協商,討論這些相關津貼是否刪減。
王金平說,這件事情牽涉“立委”問政資源,他請各黨團整合“立委”意見後,再召集朝野協商。讓所有“立委”都知悉了解,做出的結論大家才會信服,重新檢討,重新務實調整,該刪則刪,該減則減,是比較理性的做法,“這樣不是很合情合理的處理嘛”。
王金平表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院”應編列公費助理與辦公相關事務預算,這項條文指的是什麼,大家應該再了解一下。他說,辦公費用事物包括文具、各種交通、通訊,都是辦公所需,這便是編列的依據。
王金平說,他所謂的“措施性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的預算,等同措施性法律,2000年朝野協商後,“立委”補助費預算編列通過,就變成措施性法律,後來每年都這樣沿用。現在如果有人覺得不合理,也可以檢討,但他身為“立法院院長”,不宜以個人身份說哪項該刪,哪項該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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