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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博弈專法”草案將送審 明訂未滿20歲禁入賭場

2013年05月02日 14:2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博弈專法”草案,明訂未滿20歲禁止進入觀光賭場,而經配偶、四代以內旁系血親申請,也禁止有賭癮、嗜賭者進入賭場。

  臺“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將送臺灣“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觀光賭場附設于國際觀光度假區內,面積不得超過5%。觀光博弈業應與經主管機關核準的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劃申請人為同一公司。觀光博弈業取得特許營運執照後,始得經營觀光賭場;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有效期限30年。各離島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張數,依臺“行政院”核定各該離島得設置的國際觀光度假區家數定之。

  草案規定,從事博弈活動以籌碼或現金為限。觀光博弈業不得接受客戶以現金卡、信用卡及其他簽帳工具支付從事博弈活動的籌碼或現金。賭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自動貸款機及其他提供預借現金服務的機器設備。草案明訂未滿20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任職于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負責監督管理博弈業或其關係人等人,禁止進入賭場。博弈業者得禁止任何人進入其所經營的觀光賭場,必要時,並得將其列入禁止進入名單。草案也明訂,觀光賭場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得考量對當地居民的影響,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後,制定自治條例,限制設籍該縣市的居民進入觀光賭場。但從事工作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個人因從事博弈荒廢工作、家庭,草案規定,專責機關對因嗜賭、沾染賭癮或因從事博弈而危害其利益者,得依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其他親屬之申請,禁止其進入賭場。草案規定,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債權人申請,禁止現正接受政府生活扶助;經破產宣告、清算程式終止;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等人進入賭場。

  觀光博弈稅費部分,根據草案,業者按月應向主管機關繳特許費,確定15年內7%,第16年至25年8%,第26年起9%;賭場所在地縣市政府得徵收博弈特別稅,最高7%。博弈業每年應將營業收入0.5%給主管機關辦理教育、文化、社福等公益支出之用,每年也應提撥營業收入0.5%捐給嗜賭防制基金會。(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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