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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新修“兩岸條例” 賦予大陸臺商子弟學校“法源”依據

2021年01月22日 18:15:2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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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1月12日消息 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長楊家駿昨天針對剛修正通過的“兩岸關係條例”說明“兩岸條例新架構”時稱,條例賦予大陸臺商子弟學校法源依據,當局並同意可設至高中部,而校長、教師的保險事項,得準用“公保法”及“全民健保法”。

  據臺灣媒體報道,為使大眾更清楚剛修正通過的“兩岸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楊家駿主要就“兩岸協商”、“入出境制度”、“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成員”、“聯合設立法人、締結聯盟或為合作行為”、“兩岸通航”、“經貿及文教往來”等事項對“兩岸關係條例新架構”進行了說明。

  楊家駿指出,為協助輔導大陸臺商子女教育問題,當局在“兩岸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賦予臺商子弟學校法源依據,另由於就學者大幅增加,為響應臺商需求並完善教育體系,當局同意大陸臺商子弟學校設置高中部。

  他說,為確保教師權益,營造良好辦學環境,有關校長、教師的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其退休、撫恤、資遣事項,亦得準用“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對於兩岸學校締結聯盟的規範,楊家駿表示,基於深化兩岸學術交流,建立交流秩序,並符合交流現狀,當局擬就兩岸學校締結姊妹校及簽訂協議的行為採“申報異議制”,也就是向臺“教育部”申報後,如一定期間內“教育部”未表示意見者,即視為同意,希藉由適當的管理機制,達成“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目的。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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