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2日電 臺灣一僱主以其屬下的吳姓女秘書請假太多,將她辭退。吳姓女子認為是因懷孕遭解雇,認為公司違反臺“兩性平等法”、“勞基法”,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要求公司補償4萬餘元(新台幣,下同),結果獲得7萬元和解金,比原先求償金額還高,十分罕見。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縣勞工局21日邀集雙方協調,但各說各話。勞工局則認為資方若堅拒和解,“後遺症”更多。最後僱主同意給付7萬元和解金給“前秘書”,吳姓女子則放棄就業歧視申訴權利,達成和解。
當地勞工局官員說,勞資爭議案中,勞方善用“法令”加碼並達成和解,是相當罕見的案例。
從事IT科技產業、小有名氣的該僱主,去年11月以月薪3萬元聘吳姓女子擔任秘書,今年9月間將吳姓女子辭退。吳姓女子認為公司見她懷孕就解雇她,且未給足薪資,也未發加班費,鬧上臺北縣勞工局。
僱主稱,因吳姓女子身體不好,公司體諒吳姓女子身體狀況,才在9月5日即建議吳姓女子留職停薪,9月25日辦理交接,要求吳姓女子停止上班時,並不知吳姓女子懷孕。
吳姓女子則強調,公司在9月25日才要求她離職,之前她已發e-mail給公司,解釋因懷孕身體不適才請假,況且請假共計120小時,並未超逾“勞基法”規定的14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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