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臺灣花蓮55歲男子翁富揚、29歲男子劉正福,被控以檳榔攤掩護經營應召站,以毒品控制應召女子。其中翁富揚販賣毒品71次,共被判71個無期徒刑。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花蓮“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說,這是島內“刑法”修正一罪一罰後,花蓮被控犯下最多條無期徒刑及最多毒品罪案例。
朱兆民說,雖然翁某被判71個無期徒刑,但據“刑法”第51條第3項“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因此“不會像歐美刑期累加至數百年的演算法。”法界人士說,如判刑確定,依法至少要關15年以後,才能申請假釋。
翁富揚背負14條販毒罪,主因是重復賣給旗下應召女郎。其中謝姓女郎從去年11月底至今年2月共60次,另一名是今年1月間林姓女子10次,去年12月間金姓女子1次,全是一級毒品海洛因。
同案的劉正福被控6條販毒罪,其中2次是一級毒品、4次是安非他命二級毒品。
按一罪一罰計算,分別是2個15年2月、4個7年3月,再加上妨害風化的1年,合併應執行23年徒刑。
判決書中指出,翁富揚在花蓮市經營應召站,雇請劉正福擔任現場負責人,兩人被控以檳榔攤做為掩護,暗中經營色情交易,並以毒品控制旗下應召女子賣淫;花蓮警局於今年2月間破案,救出五名遭毒品控制的應召女子。
檢警查出,翁富揚開設應召站6年,遭警方多次查獲,但應召女子依然跟隨不去。
經過沒入追查後,才發現翁某竟以海洛英、安非他命等毒品,控制應召女郎行動;警訊時,5名應召女子毒癮發作,頻打呵欠、流淚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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