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1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去年底以陳水扁貪污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裁定再延押2個月。陳水扁不服提出抗告,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將抗告駁回。
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後,合議庭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並於同年12月17日裁定再延押2個月。
臺灣“高院”指出,陳水扁因涉犯貪污嫌疑重大,且扁家海外尚存鉅資,如潛逃海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另外,陳水扁曾任臺灣當局領導人,熟稔外事管道,較一般人更知悉潛逃方法,因而延押他2個月,延押期至2月23日期滿。
陳水扁不服,向臺灣“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遭駁回。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接獲消息表示,可預期“最高法院”將抗告駁回,並認為陳水扁被羈押至今,已沒什麼意義。石宜琳說,將在收到裁定書後通知陳水扁。(高大林)
[責任編輯: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