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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司法保護合法配偶 “小三”不敢要補償

2016年03月11日 10:53:4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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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引發了社會熱議。新司法解釋涉及了“第三者”索要補償、夫妻財產尤其是房產歸屬以及親子關係、生育權等近年來婚姻案件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

  這些問題,臺灣親屬法不同程度地也都涉及到了,比如:約定夫妻財產的協議需經登記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親子關係的認定上,充分保護子女與其生母的利益;對合法婚姻當事人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這些立法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 核心提示 ◇

  臺灣對合法配偶一方提供了強有力保護,合法配偶可以追究背叛自己的配偶及第三者刑事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第三者難以成功索要補償。

  臺灣“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分為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並以分別財產為主幹,體現了男女平等、保障財產交易安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等原則。

  夫妻一方或子女本人能證明子女非親生的,可以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非婚生子女生父提出認領的,子女與生母掌握主動權;拒絕親子鑒定的可推定其敗訴。

  臺灣“刑法”規定有墮胎罪,但“優生保健法”實際賦予當事人中止妊娠的權利,懷孕婦女中止妊娠的,應得到配偶同意。是否增強婦女選擇自由權,還在激烈討論中

  “給力”保護合法配偶

  “小三”不敢索要補償

  “第三者”問題 “第三者”索要補償問題,在臺灣不大可能形成爭議,因為臺灣立法對合法配偶一方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臺灣“刑法”至今還保留著通姦罪的罪名,即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同罪。根據“刑法”規定,通姦罪為自訴案件。合法配偶寬恕或達成和解後,或者合法配偶知道通姦行為滿六個月的,不得告訴。

  作為受害人,合法配偶還可以選擇同時起訴背叛自己的配偶與第三者,也可選擇只針對第三者提起訴訟,但如果其撤回對第三者告訴的話,撤回的效力將及于配偶,也就是說,不能單獨起訴背叛自己的配偶。

  除了追究通姦雙方的刑事責任外,根據臺灣“最高法院”的見解,通姦雙方還構成對合法配偶的共同侵權行為,合法配偶自然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當然,合法配偶還可以此為由,請求離婚。

  在實踐中,臺灣法院常以侵犯配偶權為名,判處第三者單獨或者通姦配偶與第三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立法背景之下,第三者不大可能成功索要補償。如果真的存在這種補償的話,作為合法配偶可以以財產權受損為由提出返還之訴,即使支付補償的財產完全屬於其配偶單方所有,合法配偶依然可以通過損害賠償之訴甚至刑事自訴,來追討財產,並追究第三者責任。

  以分別財產為主幹

  肯定家務勞動價值

  夫妻財產 2002年,在貫徹男女平等、保障財產交易安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等原則指導下,臺灣“民法”親屬編進行了一次系統修正,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

  根據臺灣“民法”,夫妻財產制分為兩類: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臺灣民法規定: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需要進行登記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規定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之間相互串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兩類: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當然也可以約定由一方管理。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留其財產,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

  夫妻之間當然也可以就共同財產的範圍進行約定,根據臺灣民法第1041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作為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所取得的工資、薪金、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的財產收入,才屬於夫妻共有。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如一方因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則適用分別所有。所以,在此情形下,一方父母購買的房產並只登記自己子女姓名的,只能認定為其一方所有。

  夫妻如果沒有以協議約定夫妻財產的,則依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但與大陸法定財產制採共有制的規定不同,臺灣的法定財產制是以分別所有為主幹,並就一些特殊事項進行專門規定。

  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不能證明為婚前還是婚後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財產的,推定為夫妻共有。並且,夫或妻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內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就各自婚後財產,應互負報告義務;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對方債務的,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有權向對方請求償還。這充分說明,臺灣的法定財產制為分別所有。

  為保護從事家務勞動或為對方的營業、職業提供協助一方的利益,臺灣“民法”第1018-1條還增加了“自由處分金條款”,即夫妻于家庭生活費用外,得額外協議一定數額金錢,供其自由處分。此條款可以保障家庭主婦擁有家庭生活費以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錢款,保證其人格的獨立。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財產多的一方要補償少的一方,這樣分配的結果,又形成了與夫妻共有制相似的結果。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財產都要進行分配,因繼承、贈予而取得的以及一方得到的慰撫金等財產不參與分配,而是由取得財產方單方所有。但為了避免因此出現顯失公平的局面,法律賦予法院可以調整或者免除其分配額的權力。

  由此可見,在法定財產制下,一方父母購買的房產並只登記自己子女姓名的,通常只能認定為其一方所有。

  子女生母掌握主動

  拒絕鑒定推定理虧

  親子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生育的子女,推定為夫妻的親生子女,這自然沒有問題。但臺灣“民法”又規定了可以就此推定提出否認之訴,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該子女為非親生子女的,可以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並且,夫妻一方及成年子女必須在知悉非親生事實後兩年內或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兩年期間屆滿,不能再提起否認之訴。

  對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可以主動提出認領,經過認領的,形成父子(女)關係,但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可以進行否認,這意味著子女與生母方完全把握主動權。

  如果有事實可以認定非婚生子女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生父提出認領之訴,生父死亡的,還可以向生父繼承人提起訴訟,以充分保障子女利益。

  由此可見,關於親子關係的認定,臺灣立法更為全面、具體,並充分保護子女與其生母的利益。

  在子女或其生母提出必要證據後,生父仍否認親子關係的,可以通過親子鑒定來進行準確認定,生父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很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今年11月9日,臺灣法院就長庚醫院醫生黃燦龍拒絕認子並拒絕做親子鑒定一案,在審查了相關證據後,終審判決認定親子關係成立。

  中止妊娠需配偶同意

  婦女選擇權有望加強

  生育權爭議 生育權問題,在臺灣始終處於爭議的漩渦。長期以來,臺灣是禁止墮胎的,直至今日臺灣“刑法”依然規定,懷孕婦女如果自行或聽從他人墮胎,除非是因為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外,構成“墮胎罪”。

  臺灣“優生保健法”規定了在六種情形下,懷孕婦女可依其自願,中止妊娠。其中,尤其是第六種情形,即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規定,基本意味著自行墮胎將免於適用刑法,而是將中止妊娠權交與當事人了。“優生保健法”還明確規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除非配偶生死不明或精神錯亂的,中止妊娠應得到配偶同意。

  “優生保健法”的規定,受到了宗教團體、婦女團體的批評,前者反對的是墮胎,後者則強調婦女選擇自由。

  數年前,臺灣“行政院”就考慮對“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並提出了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懷孕婦女墮胎前不須經過丈夫同意但須告知丈夫,如果告知丈夫可能危害其身體安全以及丈夫生死不明、精神錯亂的,可不必告知丈夫;草案還規定,一般的懷孕婦女墮胎前必須經過三天思考期,強制思考期滿後才能正式中止妊娠。因爭議過大,草案中的這些內容還未獲得通過。所以,就臺灣目前立法來看,懷孕婦女中止妊娠的,應得到配偶同意。

  小資料

  在臺灣,婚姻家庭法稱為親屬法,與債法、物權、繼承同屬於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的第四編即為親屬法,該編共七章。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婚姻,規定了婚約、結婚、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和離婚等內容;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監護;第五章收養;第六章家;第七章親屬會議。

  (作者 李海濤 係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法學部副教授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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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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