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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37歲女老師竟戀14歲學生 發生8次性行為遭重判

2016年03月10日 15:32: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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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姓女老師強調即使被判刑,也要信守2人的愛情承諾。圖片來源:臺灣中視電視臺

  台灣網3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一名外型清秀劉姓女老師(37歲)竟戀上年僅14歲的男學生,2人先後發生8次性關係。學生家長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處教師8個月徒刑;上訴二審期間,女老師2度與男學生約會,2人不時出現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法官審酌被告無視師生倫常,重判她1年8個月。

  法院判決指出,原在小學擔任英文老師的劉姓女子(37歲)外型清秀,曾在男學生就讀該校時擔任他的英文科目老師,雙方因熱愛臺球感情增溫而交往,甚至以男女朋友互稱。後來劉姓女教師經不起少年要求,2人在去年2月到4月間,多次在劉女住處或男學生住處發生性行為,前後共計8次。男學生家長髮現少年行為異常,母親更發現兒子手機內有多封與劉女的曖昧短信,這起師生不倫戀才曝光,追問後發現2人關係,憤而告上法院。

  劉女出庭時強調與少年真心相愛,法官考慮雙方兩情相悅,劉女並未使用強制力。由於刑法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審時,審酌2人發生性行為次數密集,以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判處女老師有期徒刑8個月,民事部份則判賠20萬新台幣。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在臺灣“高院”審理期間,劉女無懼法官判決,繼續與男學生交往,她一週2度與學生約會,直擊2人在臺北市南區某圖書館前見面且互動親昵,不時牽手、擁抱、親吻,並對學生說“寶貝,我愛你”;當男學生想進一步碰觸她的身體時,劉女似乎有所顧忌,要學生“不要這樣”,否則2人以後就不能再見面。

  臺“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無視少年性自主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枉顧師生倫常及法紀與少年多次發生性行為,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慾;法官併發現2人手機來往短信,對少年身心發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響甚巨,惡性非輕。因此,合議庭以一罪一罰論罪,8次性行為判劉女8個對未成年人性侵罪,改判劉女1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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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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