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東一81歲朱姓老翁,30年前和古姓女子結婚,古姓女子婚後第4天離家,17年後兩人離婚,期間古姓女子生了3子女,生父均登記為朱姓男子,由於民事和刑事均過了追訴期,3子女仍是老翁的婚生子。
據報道,朱姓老翁1981年5月和古姓女子結婚,婚後第4天古姓女子就不告而別,1998年6月,老翁訴請離婚獲准。2000年朱姓老翁再婚娶陳姓女子。
日前,陳姓女子發現老公多了3名子女,分別是30歲、23歲、19歲,朱姓老翁追問古姓前妻,前妻才透露3名子女是她離家那段時間和他人所生,並不是朱姓老翁的骨肉,當時登記他為生父。
朱姓老翁不願平白多3個小孩,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結果根據相關規定,成年子女必須在成年兩年內提出否認婚生子確認,但是兩名子女均已超過成年兩年,因此判決兩名子女還是朱姓老翁的子女。
但古姓女子的最小的孩子未滿20歲,必須在當事人成年後,並於在22歲前提出相關訴訟,不過當事人並不願否認親子關係。因此3名子女的生父仍是朱姓老翁。
朱姓老翁不服,轉向臺東地檢署提起刑事訴訟,控告古姓前妻涉嫌偽造文書,將3名子女的生父登記為他。朱姓老翁說“他和古姓前妻僅同居4天,不可能短短4天就會生下3個小孩。”
雖然“4天不可能生3小孩”,臺東地檢署判決古姓女子不起訴,不起訴書表示,本件追訴權時效為10年,縱然古姓女子偽造文書,但過了追訴期,自應不起訴。(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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