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遭控洗錢等案,臺“高院”今天依洗錢罪各判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2年徒刑。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陳水扁的不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
據報道,陳水扁家涉及公務費、南港、洗錢等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將公務費貪污部分改判無罪,但陳水扁仍因洗錢、公務費偽造文書2案遭判刑2年零8個月,吳淑珍則因南港等案遭判11年半。
檢方起訴時,認定陳水扁將公務費、南港、龍潭等案的不法所得,透過人頭洗錢到海外賬戶,但由於更一審合議庭認定扁未貪污公務費;且珍在南港案被控收賄9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也因改以圖利罪論處,不算不法所得,合議庭僅認定2人將龍潭案的不法所得3億元,利用他人賬戶匯往海外。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2008年8月15日是民俗的重要節日——中元節,但陳水扁在這天坦承匯出2000萬美元到瑞士當地銀行。過去數十年來,許多人用自己的青春、生命,換來臺灣地區今天的民主價值,陳水扁的不法卻徹底扭曲追求民主的歷史過程。
判決表示,前陳水扁當局情報頭子葉盛茂在2006年12月6日將洗錢情資拿到陳水扁辦公室當面交給陳水扁,陳水扁卻沒有斷然中止家族的不法,選擇掩飾、隱匿所得財物,埋下今天陳水扁家幾乎所有成員最終均接受司法審判的種子。
判決指出,臺灣的司法走到今天,沒有人有法律特權,也沒人會受司法迫害,即使曾身為臺灣地區領導人,仍須為自己的錯誤贖罪,為不法負責,面對司法審判,豈是一句“我不知情”可以帶過,這種辯解恐怕連陳水扁都無法說服自己。
合議庭審酌陳水扁事前未能敦促家人守法,選擇背棄臺灣民眾託付與期待,與家人共謀在境外洗錢,以圖切斷資金來源,逃避追訴、處罰,事後又推諉卸責,毫無擔當,判處他2年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
合議庭指出,吳淑珍曾任民代,又貴為前臺灣地區領導人妻子,動見觀瞻,竟利用金融工具反覆匯洗,意圖掩飾、隱匿,判處她有期徒刑2年、並科罰金300萬元。(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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