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11月1日刊文說,臺灣教育部近日一紙禁令,把“禁止師生戀”變成了成文規定,主要源於島內今年2月發佈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換言之,“師生戀禁令”成了校園性侵案的預防措施之一。
文章摘編如下:
最近臺灣教育部門向各大、中、小學發了一紙“師生戀禁令”,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發展戀愛關係,違反聘約則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一直以來,社會輿論雖然不太贊成師生戀,認為會影響學生的學業,但鮮有“政府”部門把此“禁忌”上升為“禁令”。為何臺灣教育部要白紙黑字地“三令五申”,個中原因值得探究。
每一個經歷過校園生活的人對“師生戀”都不會感到陌生,上課時看著英俊的男老師或漂亮的女老師,青春期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難免想入非非。不過,多數人僅停留在“暗戀”的階段。至於一些老師和學生在種種因緣際會之下陷入了“相戀”的泥淖而難以自拔,則幾乎都會受到身邊人的批評:家長認為,青少年在求學時期,應以學業為重,戀愛無可避免地令他們分心,加之青少年無論在生理,還是在心理上,都還未具備談戀愛的成熟條件;學校則認為,老師與學生拍拖,是違反了“身正為范”的師德要求。因此,“禁止師生戀”是廣大校園的不成文規定。但學校一般對此保持低調,畢竟是男女感情事,非“棍棒”所能解決。
臺灣教育部門近日一紙禁令,把“禁止師生戀”變成了成文規定,主要源於島內今年2月發佈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換言之,“師生戀禁令”成了校園性侵案的預防措施之一。島內校園近年的性侵和性騷擾案有上升的趨勢,崇高的課堂竟變成“狼師獵艷”的場所。光是去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師被檢舉有性侵和性騷擾等不法行為,經深入調查後發現,當中不少案件的源頭便是“師生戀”。在上月的一件女學生遭男老師強姦的案子中,涉案男老師竟辯稱與被害人是師生戀,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並出示女學生傳給他“我好愛你”、“我好想你”的內容曖昧簡訊為證。但法官認為,就算兩人是情侶,也不能認定當天女學生是自願行為,仍判定男老師罪名成立。
此外,有學校為避免“校醜外揚”而對“狼師”採取姑息態度,令更多學生受害。據統計,2005年至今,在有性侵和性騷擾不法行為的老師中,有近一半人沒有受到校方的實時解聘,而要到事態不可收拾之後才被炒魷魚。
其實,臺灣已有相關法律保護青少年。例如,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行為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又如,即使徵得未滿20歲男女的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者,亦構成刑法中“和誘罪”。臺灣的教育部門進一步明文禁止師生戀,顯然是為了防止涉案老師動輒以師生戀或兩情相悅作為脫罪的藉口。
對於涉世未深的廣大學子來說,師生戀似乎是浪漫而美好的,不過,倘若遇上披著羊皮的“狼師”,則“美夢”頓成陷阱,學子們不可不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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