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小學、初中應設置圖書館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也確立家長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的責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規定,學生認為學校對其個人管教措施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益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可向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班級數在12班以上的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成員中,家長代表不能少於1/5。
國民黨“立委”陳淑慧在條文初審時表示,小學生每年平均閱讀15.8本學校圖書館的課外讀物,初中學生平均則讀3.5本,嚴重不足,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則在條文初審時說,在教育階段家長應相對承擔輔導孩子責任,且有組成家長會參與關心學校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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