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賴姓女子在住家外裝設監視器,對著電梯走廊,鄰居告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監視器可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訪友情況,侵害隱私權,判決賴要拆除監視器,賠償同樓層住戶各3萬元(新台幣,下同),全案確定。
賴姓女子取得加拿大居留權的楓葉卡,常旅居島外,她表示家人很多財產還在臺灣家中,雖然住家社區有大樓管理員,但擔心逃生走道有防盜疏漏,為掌握家中狀況,自行在門口裝設監視器,可嚇阻歹徒,且走廊並非私密空間。
不過,同層樓的其他住戶認為,賴姓住戶裝設于門口的監視器,正對電梯走廊空間,日夜攝錄且私自收錄;電梯是家人及友人來訪進出必經的空間,等於侵犯他們的隱私。
鄰居也認為,社區大樓一樓大廳及樓梯內都已有公共監視器,沒有另外裝設監視器的必要。
其他住戶則強調,現今公寓大廈,各樓層的電梯走廊空間,對住戶仍具有隱密性及安全意義,已相當於住宅延伸。賴姓住戶擅裝監視器的作法,對他們心理造成極大不適。
法院審理後認為,賴姓女子通過監視器錄影,可取得鄰居及其訪客進出影像,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訪友情況;且24小時拍攝該層住戶出入的電梯間情形,已侵害到鄰居隱私,判決應拆除監視器,並賠償同樓層另外兩戶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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